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涉及单位请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5〕13号).doc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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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涉及单位请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5〕13号).doc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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