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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5-4563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5-04-07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5〕38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5–0007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5-04-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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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海宁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政办发〔2014〕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10月1日起,我市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全面实施了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我市居住证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新方法,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于流动人口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试点工作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在海宁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权责对等、积分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按本办法执行。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居住证是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和享受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凭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在本市范围自有住房、出租房屋、单位内部宿舍和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者在本市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或者自主经营,且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按相关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二)居住证申领程序

  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居民事务所窗口受理辖区内流动人口提交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对材料提交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认定为违法出租房屋(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房屋等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抄告所在地新居民事务所备案,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不予受理居住证申领。

  (三)居住证管理

  1.证件签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证件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分别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六十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证件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2)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发放要求的;(3)持有人逾期六十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

  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相关政策享受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精神文化、随带子女义务及高中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积分管理

  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根据政府发布的公共服务指标,按积分分值梯度化享受公共服务。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情况、计划生育、专利创新、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社会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内容。积分管理及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应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新居民积分制度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具体配套政策执行。

  (六)过渡规定

  已持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的,持有人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待遇;对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具体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主动有为,齐抓共管,深化完善综合管理服务、协同配合、执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等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和新居民事务局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移动终端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支撑。要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加强信息采集力量,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掌握、深刻领会相关政策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精神实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科学制定居住证制度改革宣传方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流动人口预期,形成与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居住证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舆论氛围。

  (四)鼓励工作创新。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居住证制度改革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新居民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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