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海宁市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委办发〔2013〕9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两美海宁”的建设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以确保民生为前提,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管理差别化、电价差别化和阶梯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原则,引导高耗能、低效用地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改造、提高亩产效益;通过管理手段和价格倒逼机制,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和取缔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推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一)差别化用电管理措施针对我市所有工商企业。 (二)差别化电价实施范围。 在国家规定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结合相关行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对我市民生、经济产生影响的轻重程度,适当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范围。 近期实施主体确定为:按《关于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进行综合考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评为C类的企业和A类、B类中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企业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印染、制革前道、化工及扣板四个行业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上企业)或单位税收电耗(规下企业)超行业平均水平且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指标的企业。 远期,将根据我市每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调整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公布、更新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差别化用电管理措施 (一)差别化用电措施。 1.依据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有序用电和节能减排期间,对C类企业按排名顺序进行限电。 2.对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分行业并按单位增加值能耗(规上企业)或单位税收电耗(规下企业)在有序用电和节能减排指标上进行差别化用电额度分配,能耗(电耗)越高分配额度越小。 3.A、B类企业分行业按能耗(电耗)高低设立企业限电序位表,能耗(电耗)高的排在序位表前列,反之排在后序位置。在所有C类企业限电仍不能满足有序用电和节能减排指标要求时,按此序位表进行限电。 4.全市各三产、服务类企业在有序用电和节能减排期间,应严格遵守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有序用电措施。 5.结合“三改一拆”及“五水共治”工作,加大对无证、无照及违建企业的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停止执法部门认定的此类违法企业的用电。 6.加强对低、小、散企业及家庭作坊用电的稽查力度,对违约用电、私增容量用电、窃电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营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二)差别电价执行标准。 1.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执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 对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一倍以内和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和淘汰类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 2.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印染、制革前道、化工及扣板四个行业企业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上企业)或单位税收电耗(规下企业)超行业平均水平80%以上和200%以上部分的电量,分别比照限制类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指标的企业除外)。 3.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 对C类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 对未采取关、停、并、转等提升工业亩产效益有效措施,第二年综合评价仍被评为C类的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0.10元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 对连续第三年仍被评为C类的企业,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4.对国家规定的8个高耗能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政策,其中对限制类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0.10元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对淘汰类企业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0.10元标准执行,具体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40元。 5.对A类中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扶持类企业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差别化用电改革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差别化用电改革,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局(物价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由各相关部门成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开展对全市工商企业差别化用电措施的落实以及对部分高耗能行业和低效用地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组织做好我市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并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执行范围。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市发改局(物价局)要加强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市经信局要切实按规定动态确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企业名单;对企业因转产、关闭以及技改而淘汰原设备和工艺后,不再属于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范围的,要及时核实调整,对调整情况及时公示、报备。 3.市财政局要切实监督差别化电价加价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项目。 4.市电力部门要配合做好差别化用电措施的落实;强化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的收缴工作,以“应收必收”为原则,对已确定为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对象的企业,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消除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及时落实差别电费风险防范措施,采取提前预收等有效手段,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对名单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5.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差别化用电措施执行到位,从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努力做好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的宣传,同时要将差别化用电改革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整合现有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差别化用电改革工作氛围。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