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司法局,嘉价费[2000]10号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浙价费[1999]493号《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其它服务项目收费由市地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可按件或按时收费。 按件收费:每件20-50元。 按时收费:每小时10-15元。 二、代写法律等事务文书:每件30-100元。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收费100-1000元。 代理追索债款可按双方协商收费。 参与项目谈判根据标的额比例收费: 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 1-2% 10-50万元的 0.8-1.5% 50万元以上的 0.5-0.8% 四、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每月300-2000元。 五、主持调解纠纷:办案手续费每件400-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以下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的 免收 5001元至50000元部分 2% 5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5%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 六、办理见证事项:每件收费100-1000元。 七、收费管理办法按浙价费[1999]493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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