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硖北里(二期)区块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步伐,改善旧区人居环境。 二、房屋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东至硖北路 南至北关桥路 西至西山路 北至三里港 三、房屋征收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91号)、《海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海政发〔2012〕114号) 等有关政策法规。 六、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2014年 6 月 1 日至2014年 6 月 30 日。 搬迁期限:2014年 7 月 31 日前。 本房屋征收项目属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95%以上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未达到95%以上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除商业用房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商业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的商业用房应按照“公布房源,抽签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 八、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九、补偿标准 (一)产权调换商业用房的地点:原则上被征收房屋原路段。 (二)房屋的比准价格 1.被征收商业用房的比准价格: 北关桥路(西山路至硖北路路段)17000元/㎡ 2.被征收办公用房的比准价格:6300元/㎡ 3.改建地段、就近地段产权调换商业用房的比准价格: 规划北关桥路18000元/㎡ (三)搬迁、停产停业、临时安置等补偿 1.工业用房和办公、仓储用房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2.征收生产性企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以相关部门确认的该企业前二年年审报告利润和征收当年度季度或半年度利润平均值(以审计报告为准)确定,或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推算年度净利润计算。 经济损失补偿的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1.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征收奖励 (一)产权调换奖励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指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内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85%结算,超过20平方米(含)以内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9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 (二)货币奖励 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1.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工业及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奖励。奖励部分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发。 2.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分段累加)。评估总额50万元以下(含)部分,给予35%奖励;50—100万元(含)部分,给予30%奖励;100—150万元(含)部分,给予25%奖励;150—200万元(含)部分,给予20%奖励;200—250万元(含)部分,给予15%奖励;250万以上部分,给予10%奖励。 (三)签协、搬迁奖励 对在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到期前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设立签协、搬迁奖: 1.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期签协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30000元。 2.在2014年7月10日前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在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按期搬迁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10000元。 十一、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总表由征收部门统一向水务、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拆表注销手续,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预扣每户1000元水电费。(被征收人凭总表最后一个月交清费用的凭据可领回预扣的1000元)。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内的水电设备不得私自拆除,已作征收补偿的房屋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装修材料不得私自拆除。 十四、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