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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09/2015-46311 发文机关: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15-08-20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科室:财务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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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怃恤与社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抚恤与社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宁市抚恤与社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民政局

2015年5月24日

海宁市怃恤与社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抚恤与社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浙财社〔2015〕9号和《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1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恤与社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政策、加强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力度及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资金或与中央、省级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建立规范合理的财政补助机制,积极发挥公共财政基本保障作用。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公益、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抚恤和救助”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组织财政抚恤和救助政策评估。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抚恤和救助规划,细化专项管理措施,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

镇(街道)负责对专项申报的审核、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管、专项完成后的初验,镇(街道)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接受市民政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实施单位负责专项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专项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专项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专项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用于对本市范围内依法服兵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家属,依照相关政策享受抚恤、优待。

(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用于对本市范围内的持证困难家庭和因病致困困难家庭,在医疗过程中按政策规定进行的实时和时后的专项救助。

(三)城乡低保补助:用于对持有本市《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海宁市困难群众援助证》的困难人员发放的生活保障资金。

(四)孤儿生活补助:用于对本市常住户口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五)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负担:用于对本市农户参加商业保险所支付的由市财政负担部分的保险费。

(六)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用于对福利企业按规定超过安置残疾人比例部分实行的奖励。

(七)“两富同行”专项慰问:用于本市的低保家庭、困难援助证家庭的慰问金。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用于对被评定为星级养老服务中心的养老机构的奖励,向困难群众发放的慈善超市优惠券、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补助。

(九)持证困难残疾人补助:用于对被纳入困难群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全额享受的生活保障资金。

(十)经批准用于抚恤与社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级(街道、平台)财政预算;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及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按相关项目规定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部分专项资金可采取实时救助方式下达。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有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第十二条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报请市政府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分配完毕,专项资金应在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其中:中央、省资金应于上级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规定时间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民政局、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市民政局、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专项完成后,市民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市民政局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市监察、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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