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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3/2013-47839 发文机关:国土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5-08-07 10:53:21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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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耕地开垦费

28/M2

浙政发[2008]39

征占耕地者

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

现标准的2倍(即56/M2

浙政发[2000]292

浙委办[2012]55

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者

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省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

⑵对于“两新工程”市政府《关于减免两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费用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106号),使用计划指标外的项目用地,免收。

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浙价服[2009]192号),免收耕地开垦费。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本办法统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条例》、《细则》和《通知》的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二、土地闲置费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浙政办发[2000]221

《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

三、土地复垦费

向受损失者支付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

省政府[1993]33号令

浙政办发[2000]221

 

四、征地管理费

按以下标准70%收取

浙政发[2009]48

 

()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

硖石8万元/亩;

其他乡镇5万元/

浙价房[1996]431

嘉价管[1997]14

 

()全包方式

 

浙价房[1995]384

 

1、征用耕地50亩以上

按计费基数的3%

浙价房[1995]384

50

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浙价房[1995]384

100

2、征用耕地50亩以下

按计费基数的4%

浙价房[1995]384

 

其他土地100亩以下

 

浙价房[1995]384

 

减免对象⑴: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的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⑵、征地管理费总额中包含下列四项组成: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

⑶、从自200981日起,征地管理费按70%标准收取。(浙政发〔200948号)(按报省农转用日期确定)

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省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

⑸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浙价服[2009]192号),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令第150

省政府第59

 

一、1、建筑用沙石

按矿产品销售的2%

国务院令第150

省政府第59

 

2、生产新型墙材料用粘土

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

国务院令第150

省政府第59

砖瓦生产企业

3、生产实心砖用粘土

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

国务院令第150

省政府第59

砖瓦生产企业

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至2014年底)

200/

浙价费[98]325

浙土资办[2013]8

小型矿山

三、采矿许可证

100/

浙价费[98]325

小型矿山

四、采矿权使用费

1000/平方公里/

财综字[1999]74

矿山

根据海政办发[2013]254号通知,自20131112日起取消土地登记收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登记证书费)。

举报电话:海宁市物价局12358      海宁市财政局87233525    海宁市监督局87288592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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