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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5-4567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5-09-30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5〕128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5–0043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5-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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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

“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住宅用益物权的确权、赋权、活权,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三权”改革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简称农房“二证合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房“二证合一”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法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更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专题部署。海宁作为全省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县(市),农房“二证合一”登记发证工作是要素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规范宅基地、农房产权管理,促进农房产权交易和处置,为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坚持“权属合法、产权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严格把握确权审查关,确保依法登记。

  (二)集中申报原则。切实加强确权登记政策法规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坚持“居民申报、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居民主动办证的积极性,由镇(街道)牵头,行政村集中统一申报,做到应发尽发。

  (三)公正高效原则。努力创新确权登记方式,规范“二证合一”操作流程、精简材料,坚持“公开、公正”操作,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体现高效便民。

  (四)分步实施原则。积极探索确权登记政策,按照“先报先办、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对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的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审慎稳妥推进,实现平稳过渡。

  三、工作任务

  “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采取“二证合办”、“两新”集聚点先行、逐步铺开方式进行,同时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及时将“二证合办”转化为“二证合一”统一登记,力争在2015年完成“两新”集聚点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通过1-2年时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房完成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权属调查。市组织土地、房屋测绘机构进行土地、住房测绘建库,“两新”点内的房屋测绘仅按照施工图标准户型测绘。由镇(街道)牵头,村委会向农户收集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审批资料)、身份证明、坐落地名证明、四至关系证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实行联合统一申报。

  (二)登记受理。农户的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报镇(街道)受理,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登记部门办理。

  (三)审核公告。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同镇(街道)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

  (四)确权颁证。经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由镇(街道)负责统一发放到户。

  五、登记确权政策

  (一)登记主体。“二证合一”登记应做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先地后房(或房地同步),原则上应依法确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住宅,且产权无异议,经住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登记证书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登记面积。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面积原则上按审批面积确权登记,对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对未经审批或超过批准的宅基地和住房,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分类处理,登记机构应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面积部分不予以确权。

  1.宅基地确权。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土地确权登记。其中: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须已经按相关规定处理。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止,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土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2.住房所有权登记。

  (1)1986年1月28日发布《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前建造的房屋且主体结构至今未变动的,提供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批建文件或由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书,同时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主体结构至今未变动的证明,可按照实测面积予以登记。

  (2)1986年1月28日发布《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后建造的房屋,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主体结构至今未变动的证明。登记面积以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实测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应按实予以登记,实测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应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予以登记,对已取得规划验收核实确认书的,应按核实确认的面积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2.属于生产用房、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

  3.城镇居民在农村擅自购买住宅的;

  4.按现行“三改一拆”和“无违建”政策应拆未拆到位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六、步骤时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开展“二证合一”前期调研,拟定“二证合一”登记确权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初步摸清登记工作总量,梳理“二证合一”登记流程和相关表式资料,启动前期农房登记土地和房屋测绘调查。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0月1日—15日)。市、镇(街道)两级分别召开“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开展登记工作培训,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实施目标任务。

  (三)登记发证阶段(2015年10月16日-2017年6月30日)。启动农房“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逐步完成农户土地、房屋测绘和建库任务。力争在2015年底完成“两新”集聚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6年6月前实施“二证合一”统一登记,在2017年6月前完成全市农房“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总结扫尾阶段(2017年6月30日—8月31日)。对发证工作进行总结,对数据和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整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归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实行“二证合一”是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有效举措,市、镇(街道)两级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发动宣传等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选派业务精、能力强、作风好的人员参与登记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农房“二证合一”登记政策和重要意义,提高农村居民依规建设和依法保护财产、用活资产的意识。农房“二证合一”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一线,加强业务培训和上门指导,营造登记发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经费保障。农房“二证合一”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村居民户收取任何费用,市级要加强财政支持,及时把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道)也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全力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四)注重工作实效。农房“二证合一”登记工作纳入对部门、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单位主要领导为民服务担当项目,并与“美丽乡村”创建、“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活动、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等紧密结合,大胆实践,主动作为,及时总结和上报经验与做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审查,切实保证地籍、房产调查清楚、权属依据合法、登记确权准确。对“二证合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或技术性难题,及时提交市农房“二证合一”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严禁借机借势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申请事实或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海宁市农房“二证合一”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及职责

     2.海宁市农房“二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表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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