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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6-4602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3-23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6〕2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6–0007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6-03-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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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海宁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嘉兴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嘉政发〔2015〕88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市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市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加强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高效行政。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

 

  第六条 政府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政府部门职责配置,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第九条 研究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

  第十条 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政府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该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第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交叉等情况的部门的意见。对相关部门反馈合理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逐条说明理由。若部门之间就主要职责存在分歧的,应进行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审核意见。

  (三)将审核确定的职责调整方案提交市政府或市编委研究。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一并提交市政府或市编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

 

  第十二条 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府部门,应当先行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或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列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可就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组织协商。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部门意见,反馈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反馈的,一律视作无不同意见。

  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五条 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结果,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市机构编制部门接到协商纪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备案意见。需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后发文。

  第十七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争议事项的焦点、协商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受理:

  1.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2.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3.对同一事项的管理职责有争议或在实际工作中就各环节的职责分工有争议的;

  4.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造成职责有争议的;

  5.出现新的管理事项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的;

  6.其他应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职责分工争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

  1.相关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

  2.属于本部门的职责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

  3.不涉及职责分工的争议;

  4.本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争议;

  5.政府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6.其他不应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争议。

  第十九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

  书面征求部门意见,反馈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反馈的,一律视作无不同意见。

  召开协调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并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分工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定。对情况比较复杂的职责分工争议,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事先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准确,便于执行。

  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原则上不得改变部门“三定”规定。确需改变的,应当在报批的协调意见中作专门说明,并按程序适时对部门“三定”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编委或授权市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予以执行。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

  第二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受理职责分工争议协调事项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6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协调期间,相关部门必须按原有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如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的,申请协调部门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市机构编制部门、其他争议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中止职责分工协调,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一)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正在制订的;

  (二)职责分工争议涉及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机构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协调的情形。

  中止协调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协调;争议已经解决的,终止协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按要求办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准确履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政府工作科学、有序运转。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履职过程中需要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形成部门权力清单。

  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由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简政放权的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形成部门责任清单。部门责任清单按以下要求调整: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其与有关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后调整;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和部门履职释疑,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履职的重要规范,经市政府审定后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限期纠正: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二)未按协调后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职责分工检查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的,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

  市政府各部门收到意见建议后应积极研究,需要开展协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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