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涉及单位请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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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涉及单位请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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