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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5/2016-46700 发文机关:市住建局(人防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人防办)  责任科室:海宁市城市建设处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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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节水目标,支持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4〕10号)、《关于印发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12号)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水价政策,促进C类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用水户实行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凡用水户年度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物价)、经信局、财政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共同组成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确定或增减。市住建局可委托供水企业执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市财政局、发改局(物价)负责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执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由市住建局发文下达。用水计划按如下标准核定:近期以十二五节水目标为依据,计划用水量按基准数下调15%确定,远期按全市计划节水目标为依据,以保持持续节约用水为出发点,适当调整下降比例,核定年度用水计划。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用水户按照前3年年平均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计划用水量。

(二)正常用水1年以上(含1年)不满3年的用水户,按照年平均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计划用水量。

(三)新用水户(正常用水不满1年)的用水计划,按企业项目设计规模或同行业用水量为基准数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户的用水量以供水企业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供水企业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24小时不间断用水计算。

第七条 用水户差别水价执收标准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吨水增加1元。收取的C类企业差别水价加价部分主要用于“五水共治”。

第八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执收程序:市住建部门根据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和实际用水量发出超计划用水告知书,由供水企业依据告知书执收水费。

第九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用水户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在20%(含)以下部分,按差别化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差别化水价的2倍计收。

(三)超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部分,按差别化水价的3倍计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和理由,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物价)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一)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用水。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专项用于“五水共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住建局和供水企业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用水信息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执法管理,确保用水户规范用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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