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2016年度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年度计划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年度计划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当前发展形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相关指标,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建议。同时也要加强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努力确保各项指标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我市“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二、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和资源环境等我市主要发展目标和相关部门任务分解,清醒认识形势,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克难攻坚,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监测需要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要求,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实行半年度上报制度,请各责任部门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将计划的实施情况上报市发改局。实施过程中如有遇到特别重大问题也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度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3月14日 附件:2016年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指标名称 | 2016年计划 | 责任部门 | 1.地区生产总值 | 7-7.5% | 发改局 | 第一产业增加值 | 1.5-3% | 农经局 | 第二产业增加值 | 6.5-7% | 经信局、住建局 | 其中:规上工业增加值 | 5.5-6.5% | 经信局 | 建筑业增加值 | 10-12% | 住建局 | 第三产业增加值 | 8.5-9.5% | 服务业局 | 省定七大万亿产业增加值 | 10%* | 相关责任部门、统计局 |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7% | 财政局 | 3.固定资产投资额 | 12% | 发改局 |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 15%以上 | 发改局 | 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 15%以上 | 经信局、服务业局 |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 15%以上 | 经信局、科技局 | 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投资 | 15%以上 | 环保局 |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 | 15%以上 | 经信局 | 4.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2.8% | 科技局 | 5.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 30家以上 | 科技局 | 6.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 | 300件 | 科技局 | 7.出口总额 | 6%以上 | 商务局 | 市场采购贸易 |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 商务局 | 8.实际利用外资 | 5亿美元 | 商务局 | 9.“浙商回归”到位资金 | 54亿元 | 发改局 | 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0%以上 | 服务业局 | 网络零售额 | 350亿元 | 商务局 | 11.个转企 | 350家 | 市场监管局 | 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 | 发改局、统计局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5% | 农经局、统计局 | 13.新增就业人数 | 1.2万人 | 人社局 | 14.登记失业率 | 4%以内 | 人社局 | 15.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 | 75% | 环保局、五气共治办 | 16.市级主要河道监测断面Ⅳ类水以上占比 | 80%以上(其中Ⅲ类水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 | 五水共治办 | 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 | 按上级下达任务安排 | 经信局 | 18.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环保局 | 19.氨氮排放量 | 20.二氧化硫排放量 | 21.氮氧化物排放量 |
注:1.省定七大万亿产业指信息经济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健康产业、旅游产业、时尚产业、金融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具体按上级下达任务细化;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指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 3.重大产业项目指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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