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1/2016-46626 发文机关:市财政局(地税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6-06-02 00:00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地税局)  责任科室:综合科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57号),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2.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农业部门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3.自2016年4月28日起,免征工业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费。

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2.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doc

3.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doc

4.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6年5月30日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