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彻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希望全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缉枪治爆行动中来,彻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凡非法持有军(警)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土铳)以及自制枪、仿制枪和利用“快排”或射钉器等改制枪(含零部件),非法持有子弹、气枪铅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射钉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鱼雷”等爆炸物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到公安机关主动报告,交出非法物品。 三、严禁走私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信息。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上交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上述人员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为公安机关侦破涉枪涉爆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0573-87233101,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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