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实施办法的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 系数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工业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土地资源使用的合理高效配置,根据《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关于做好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委办发〔2013〕98号)、《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5〕81号)、《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2〕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海宁工业经济发展实际,特再做如下修订完善。 一、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一)新增工业用地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需符合《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标准》,才能准许该项目进入。对推进我市工业产业发展需要的大好高工业项目,相应标准可适当放宽,但要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和嘉兴市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详见附件1)。 2.绿地率: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12%,不得大于20%。 3.环保、安全生产: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划环评产业定位要求,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4.能耗:原则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上级下达给我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五年规划期末节能目标预测值(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先按0.65吨标煤执行,具体以“十三五”指标下达为准)。 5.标准厂房: (1)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高于50%。 (2)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引进企业后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不得低于引进的相应主导行业标准95%,亩均税收应达到15万元以上。 (二)分类确定出让年限上限准入标准。 1.对一般项目根据行业分类执行。具体为A类行业,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B类行业,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详见附表1)。 2.对B类行业,为鼓励引进优质项目,投资项目达到亩均销售≥50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标准的,土地出让年限可从40年提高到50年。 3.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工业用地,视项目质量和对环境的影响,土地出让年限为10—50年。 4.企业利用其周边存量土地或零星角地新投资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该企业原土地剩余出让年限。 (三)建筑密度准入标准。 1.项目容积率为1.6以下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 2.项目容积率为1.6及以上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5%。 二、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出让起始价修正体系 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引进大好高工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修正原则上对20亩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进行修正。同时修正系数由项目属地政府(开发区)根据招商引资和大好高项目发展需要提出,不提出的不予修正。最大修正系数不超过按产业、容积率修正后的系数。具体修正办法如下: (一)产业修正。 1.符合《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标准》的工业用地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产业性质,按照《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产业修正系数表》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 2.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重大工业项目,可实行竞争性协议价格,产业修正系数可低于0.5。 3.镇(街道、开发区)、村集体投资占比100%的创业创新中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或占比大于50%且自持比例不少于建成面积50%的前提下,修正系数统一为0.5;投资占比达到40%、30%、20%以上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6、0.7、0.8(以上地价修正优惠均由镇 (二)容积率修正。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业主提高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对工业投资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行业准入标准0.2-0.4(含0.2)的,地价修正系数下降0.1;超过行业准入标准0.4(含0.4)以上的,地价修正系数下降0.2。 (三)产业集聚修正。 为鼓励产业集聚,投资项目产业属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招商主导产业的(详见附表3),产业集聚修正系数为0.1。 (四)计算公式。 实际地价修正系数=发展导向产业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产业集聚修正系数。 (五)工业投资项目实际地价经产业、容积率、产业集聚修正后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作为公开出让起始价。 三、配套措施 (一)项目投资方在取得土地时需在合同中作出投入和容积率方面的承诺,方可享受工业发展导向产业修正系数的优惠措施。 (二)项目开工、竣工、投产、容积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经督促整改仍未达标的,各有关部门按职能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三)工业用地转让、拍卖新入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标准 2.海宁市工业发展导向产业修正系数表 3.海宁市工业招商主导产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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