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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58/2017-49991 发文机关:硖石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7-10-20 00:00
责任部门:硖石街道办事处  责任科室:经贸发展办
所属栏目:其他服务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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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海人社〔2017〕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街道实际,就落实《体检通知》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体检以市社保中心提供名单为准,名单可在海宁市就业处群QQ群1(QQ70414826)中下载。

二、村、社区通知体检对象按属地就近的原则选择体检医院。体检分预约体检和集中体检。

(一)预约体检。可进行网上预约的市级医院为中医院和康华医院等。由体检对象携带市民卡到所在社区(村)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打印并领取体检预约单。预约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村、社区以体检预约网上所明确的截止时间前为体检人员预约好相应的医院。网上预约中涉及网络等问题,加入海宁医保体检QQ群113590400进行网上咨询,或与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联系。

(二)集中体检。不选择网上预约体检的,为方便就近起见,可以选择硖石街道卫生院进行集中体检,村、社区原则上应在2017年10月20日前确定体检对象。

各村、社区可与硖石街道卫生院顾许晓伟与联系,具体确定体检时间,许晓伟联系电话为(610019)。

三、由于体检名单中(包含被征地农民名册和土地保养及其他人员名册)体检对象电话号码不全,对于一时无法联系的,各村、社区要通过各种措施进行联络,并将相关情况汇总并及时通报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或在海宁市就业处群QQ群1(QQ70414826)进行反映

四、对部分年老体弱的人员,要告知其本人和家属在体检时必须由家属陪同,对有卧床不起不能前往体检等情况的人员要作出统计,以便与体检医院(卫生院)协调,能否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体检。

 

附件:1.关于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健康体检的通知(供参考);

2.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健康体检预约说明。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2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健康体检的通知

 

各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根据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海人社〔2017〕86号),现就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健康体检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登记范围和对象

2016年12月底前已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2015年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并于2016年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由市社保发中心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土地保养人员)。

二、实施办法

1、体检对象按属地就近管理原则携带《市民卡》到所在村、社区进行体检登记

2、登记时间安排。体检对象体检登记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底前。

 

硖石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

2017年9



附件2

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健康体检预约说明

一、登录地址

社区(村)通过海宁市政务网电脑连接通知中的地址,浏览器请使用IE8.0版本。

二、下载插件

如需打印体检预约单,请下载打印插件,并连接激光打印机,使用A5纸打印。

点击【打印插件下载】后运行。

 

运行完毕后,提示【打印控件安装成功】

 





 

 三、体检预约

预约需提前3天以上。选择需预约的医院和时间,点击【预约】。

 

 

 

 

 

 

 

 

 

 

 

 

 

输入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号(保险号)、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所在街道、所在村委会、预约医院、预约日期,后提交。

预约成功后,点击查询显示预约信息,点击【打印】按钮,打印体检单。预约完成。

四、预约查询

预约成功后,如需查询,进入预约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预约体检结果。

 

五、注意事项

当年度只可进行一次预约。

在预约过程中,如提示下图

 

 

 

 

 

则存在2种情况:一是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需重新核准身份证号码;二是该预约人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健康体检政策,不能参加体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文件

海人社〔2017〕86号

 

关于组织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待遇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定点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着力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工作要求,切实关心被征地农民身体健康,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2016年12月底前已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2015年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并于2016年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由市社保发中心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土地保养人员)。

二、体检时间

从2017年9月起至2017年12月底结束。

三、体检项目

本次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常规、外科常规、胸透(或血清总蛋白、尿酸替代)、心电图、B超(肝、胆)、血常规、生化检验包括空腹血糖、肝功能(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肌酐、尿素氮)、血脂(甘油三酯、总胆固醇)。

在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异常而需加做其它检查项目的,所需费用自理。

四、体检医院

体检对象按属地就近管理原则选择体检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许村中心卫生院、斜桥中心卫生院、袁花中心卫生院、许村镇许巷卫生院、长安镇卫生院、周王庙镇卫生院、盐官镇卫生院、海宁市盐官度假区卫生院、丁桥镇卫生院、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硖石街道卫生院、海昌街道卫生院、海洲街道卫生院、康华医院、富春骨伤科医院。

五、经费安排

本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体检费用标准为50元/人次。市社保中心根据体检医院上传的体检信息完成情况,核定体检费用,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下拨到相关体检医院。

六、部门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次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各镇、街道提供参加体检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做好体检的宣传指导、综合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负责体检费用的审核上报结算等工作。市卫计局负责落实各体检医院具体承检任务,指导督促体检医院保质保量开展体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体检经费安排和体检费用拨付工作。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开展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免费健康体检,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体检医院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健康体检工作这件好事办好。

2.切实加强领导。各体检医院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各体检医院要加强与各镇、街道、村(社区)的联系。对部分年老体弱的被征地农民,相关体检医院要告知其本人和家属在体检时必须由家属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3.精心组织实施。各体检医院要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体检时间,做到接待热情,服务细致,工作认真。要合理安排体检场所和休息场所,在院内设置明显标志,搞好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此次健康体检工作。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4日

 

 

 

 

 

 

 

 

 

 

 


 

  抄送:市府办。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附件:硖街[2017]99号关于组织开展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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