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模式开展“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7〕7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3030”新农人推荐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综办〔2017〕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3030”新农人推荐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3030”新农人推荐条件 “3030”新农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农业,富有创业激情; (二)大学专科以上专业学历,30岁左右,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限制; (三)具备3年以上涉农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领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四)已创办农业组织(农业科研院所、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互联网+农业组织等),为独立创办人或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农业组织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其中涉农企业年营收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二、“3030”新农人项目扶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 “3030”新农人实施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对产业带动明显的项目,重点扶持“微笑曲线”两端的农业创新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1.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研发、引进、推广项目; 2.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种养新模式,对产业带动明显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3.对产业带动明显的“互联网+农业”企业和农业电商平台等; 4.现代农业信息采集、食品安全等技术社会化服务平台; 5.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营销模式和品牌建设; 6.其他创新型内容。 (二)扶持标准 对入选的“3030”新农人项目,省财政每年度给予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省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一般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可为每个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性信贷额度担保。“3030”新农人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实施,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三)扶持方式 对入选的“3030”新农人项目,采取贴息、先建后补、基金投资、农业担保等方式支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时,优先满足“3030”新农人项目计划。“3030”新农人项目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投资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事项 (一)推荐工作 请各镇(街道)高度重视“3030”新农人推荐工作,广泛发动新农人积极申报,认真做好推荐审核把关工作,科学、合理择优推荐“3030”新农人拟推荐人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省农发办的分配名额,嘉兴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不超过3名“3030”新农人。 (三)材料要求 1、被推荐的“3030”新农人。镇(街道)上报文件、“3030”新农人推荐表(详见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新农人创办的农业组织情况及发展计划(详见附件2)。 2、省后备“3030”新农人。需对列入后备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报送总结材料,并重新提交创办的农业组织情况及发展计划。 (四)材料报送。请根据报送材料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发办,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并扫描PDF格式。政策咨询联系人:李墚,电话:87292232。 附件: 海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