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7-4719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12-13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17〕53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17–0015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7-12-13 00:00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发〔2017〕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