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海宁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拨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第三款“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二、征收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税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工会筹备金。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和中央、省市在本市企业单位、经上级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原规定渠道拨缴。 (二)已建工会组织应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名册和未建工会组织应分类征收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名册,由市总工会按法律规定确定后提供给地税部门据以征收。未提供清册给地税部门的缴费单位按原渠道收缴。 三、征收标准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60%应拨本单位工会的部分仍按规定渠道拨付。 1.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2.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并由工会督促其建立工会组织。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2%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比例申报缴纳的筹备金,按60%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二)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为企业减负担降成本工作的要求,2019年底前实行省市阶段性“缓减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措施标准。 四、申报缴纳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五、财务列支 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票据,比照地税部门税费征收票据有关规定,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征收票据以入账。 按规定向缴费单位工会拨付部分,凭缴费单位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入账。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财政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地税代征的管理,组织开展征管情况专项检查,推进工会组织的依法建立,维护职工权益。 (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足额征收并及时反馈征收情况,协助做好催报催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市总工会责令限期缴纳,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工会要切实加强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宣传、咨询及指导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等有关问题处理工作,积极配合市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征收管理。 (二)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