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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7-4718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12-08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7〕188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7–0038 有 效 性 : 失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7-1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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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体育竞赛和输送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体育竞赛和输送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海宁市体育竞赛和输送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和《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努力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事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海宁市出席嘉兴市运动会,以及代表海宁市、嘉兴市参加浙江省、嘉兴市体育竞赛和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适用于代表浙江省、国家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海宁籍运动员和为运动员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适用于向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及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适用于为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和发展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荣誉奖

 

  第三条 代表国家、浙江省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锦标赛等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给予政府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代表嘉兴市、海宁市参加浙江省运动会、体育大会和省级体育竞赛获得金牌者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者,市体育局授予优秀运动员称号。

  第五条 在嘉兴市、浙江省体育竞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技术标准的按相应审批权限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六条 对认真贯彻《奥运争光计划》,业余训练成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宁市业余训练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嘉兴市、浙江省业余训练先进称号。

  第七条 对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群众体育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宁市群众体育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嘉兴市、浙江省群众体育先进称号。

 

第三章 嘉兴市级比赛奖

 

  第八条 常规年度比赛奖

  (一)单项、团体奖

  嘉兴市单项比赛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至第八名按每分3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奖励前三名并按单项双倍计奖。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二)集体项目奖

  嘉兴市集体项目比赛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600元。奖励分配:青少年60%奖励运动员,40%奖励领队、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三)团体总分奖

  1.嘉兴市中小学生比赛团体总分重点布局项目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2000元、1500元、1000元。

  2.嘉兴市中小学生比赛团体总分普点布局项目、嘉兴市成年人比赛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3000元、2500元、2000元。

  第九条 嘉兴市运动会奖励

  (一)嘉兴市运动会单项比赛金牌奖励800元;团体赛项目金牌按单项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嘉兴市运会奖牌折算办法计奖。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二)嘉兴市运动会单项比赛第二至第八名按录取名次计分办法每分5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按得分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集体项目计分办法计奖。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三)团体总分奖

  1.嘉兴市运动会青少年重点布局项目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3000元、2500元、2000元。

  2.嘉兴市运动会青少年普点布局项目、成年人项目比赛团体总分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组队参赛单位5000元、4000元、3000元。

第四章 浙江省级比赛奖

 

  第十条 常规年度单项、团体奖

  浙江省锦标赛单项名次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按单项奖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照计分计牌办法执行。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第十一条 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奖励

  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单项名次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按单项奖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照计分计牌办法执行。奖励分配:青少年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成年人80%奖励运动员,20%奖励领队、教练。

 

第五章 国际国内比赛奖

 

  第十二条 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以及世界青少年比赛、青奥会、亚青会、全国青年运动会等级别赛事中获奖的运动员,按照《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计入海宁市的竞技体育贡献分分值计奖,国际比赛按800元/分给予奖励,国内比赛按300元/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亚洲青少年赛事中获奖运动员按浙江省锦标赛3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国家青少年赛事中获得前八名运动员按浙江省锦标赛2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教练员奖励参照国际国内体育比赛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对参加国际国内体育比赛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原输送单位教练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七章 输送人才奖

  第十五条 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奖励教练员500元。

  第十六条 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员3000元。

  第十七条 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工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员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设立体育竞赛和输送人才专项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和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浙江省、嘉兴市体育竞赛是指由相应体育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系列的赛事以及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嘉兴市运动会;参加全国以上大赛是指《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所列赛事及全国体育大会,邀请赛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轮滑项目只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锦标赛。

  第二十条 非海宁市级管理的海宁籍运动员是否列为奖励对象,参照《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底;同等级同项目比赛每年限申报一项,以当年度最佳成绩计奖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比赛和输送人才奖励兑现需提供参加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输送相关文件、入训通知书等材料,由市体育局审定后兑现。国家级以上比赛奖励由市体育局审定后报市财政批准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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