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住建部门的白蚁预防费和房屋转让手续费、卫计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食药监部门的认证费(GMP、GSP认证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民政部门的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3.自2017年3月1日起,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附件: 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doc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7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