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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59/2017-32902 发文机关:海洲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7-09-19 00:00
所属栏目:工作规则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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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洲街道机关制度
                   

 

前言 ………………………………………………………… 2

一、学习制度 ……………………………………………… 3

二、会议制度 ……………………………………………… 4

三、工作首问制度 ………………………………………… 5

四、工作联系制度 ………………………………………… 6

五、街道机关办公无休日和夜间值班工作职责……………7

六、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工作制度…………………………  8

七、街道信访工作制度……………………………………  10

八、街道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方法………  11

九、请销假及考勤登记制度 ……………………………… 16

十、机关在职干部文化学历学习管理制…………………  17

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 19

十二、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办法   ………………… …22

十三、来客就餐招待规定  …………………………………23

十四、街道机关内部财务规定 ………………………     24

十五、机关文稿、资料打(复)印管理规定 …………… 26

十六、外出参观、考察、培训、疗养的若干规定 ……… 27

 

 

 

 

 

 

 

 

前     言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自古以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的机关制度,是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为认真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人员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树立“文明、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形象,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原来的基础上修订了本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使制度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促进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人性化。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海宁市海洲街道委员会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二ΟΟ七年四月十五日

 

 

 

 

 

一、学习制度

 

    1、参加学习的对象和范围

   (1)党委中心学习组。党委中心学习组由街道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初制定计划,由学习组长负责实施。

   (2)党日活动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学习。

   (3)各内设机构(部门)学习组,对象为内设机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2、学习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时间全年不少于12次,党日活动每月10日,各内设机构(部门)学习组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3、学习内容

    重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时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会议精神等。

    4、学习方法

    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辅导相结合,写调研文章、谈体会和汇报交流相结合等方法。

    5、自觉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严格请假制度,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需向负责人请假。

 

 

二、会议制度

 

    1、本街道范围内的会议除党代会等代表会议外,一律不发补贴,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向下摊派会议费用。

    2、街道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召集会议应事先沟通,可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原则上每月1次。

    3、各内设机构(部门、线)召集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事先需经街道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召开会议。

    4、根据“谁召集,谁负责”的原则,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实行会议签到制度,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5、召开各类会议事先需向党政办办理会议室登记手续。

 

 

 

 

 

 

 

 

三、工作首问制度

 

    1、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到机关来办事或上门来访,被询问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人。首问人应向来访者表明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必须负责地为其引路,指明办事职能部门和解答有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推诿。

    2、来访者需解决问题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准确办理,一时不能办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不属于首问人责权范围内的,应按权属关系,亲自将来访者领送到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处理。

    3、遇承办部门经办人外出,首问人应做好记录,及时转呈,或约定时间再行联系。如遇急事,要尽可能与经办人员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协调处理。

    4、对群众来访,首问人能解释解决的要热情负责地处理,不能不负责任地把矛盾上交。对于首问人回避来访群众或不履行首问人职责,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进行渎职查处。

 

 

 

 

 

 

四、工作联系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2、要围绕街道党委、办事处的各项中心工作做好联系工作,其职责为:

    (1)帮助指导抓好党的基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2)检查督促街道党委、办事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通畅;

    (3)指导服务各项改革,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4)参与协调管理重大村务(居务)工作,帮助指导巩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5)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做到上情下达,及时反馈社情民意。

    3、根据各自工作,每月到各自联系点不少于4个工作日,并做好情况的反馈工作。

 

 

 

 

 

五、街道机关办公无休日和夜间值班工作职责

 

     街道机关办公实行无休日制度。为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1、值班人员必须按上班作息时间准时到岗,夜间值班时间为18:30分至21时,值班实行指纹考勤,地点为门卫室,考勤时间为21时(以街道服务器时间为准)。值班时,在告示牌上写明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在各自办公室内值班。

    2、在值班时间内,原则上不得外出。遇事确需外出的,须做好请假工作,并在告示牌上写明去向。

    3、值班人员应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做好来访、来电等接洽工作。在接洽工作中,做到热情和气、文明礼貌、讲究方法,为来人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凡当场能办的当场办,当天能办的当天办,不能办或一时办不了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指引工作。

    4、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下列重要情况和重要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1)市及市以上各级、各类检查组(调查组)在本街道检查(调查)工作及其他情况;(2)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群众集体上访、涉外、刑事及其他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等。

    5、值班人员要详细准确地做好值班记录,包括接待(受话)时间、来访(来电)时间及单位和人员、主要内容、处理经过和结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内容、报告情况和结果。

    6、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7、值班组长负责记录值班人员到岗和值班情况。

    8、因事、因病等不能值班的,必须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做好调班工作。

 

六、街道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工作制度

 

    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拓展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作为市长电话的网络单位,为充分做好市长电话承办工作,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长电话承办原则

    市长电话承办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电话承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二、市长电话承办程序

   (一)来电批示、登记

    接到市长电话受理中心来电交办单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来电内容签批相关部门办理;信息员根据主管领导签批内容,进行编号登记后转交部门办理。

   (二)来电承办

    1、直接办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

    2、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子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海洲街道重大、突发事件调处预案》处理。

    (三)来电反馈

    1、承办回复。凡市长电话受理中心转办并要求回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9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应急问题必须当日调处并回复。

    2、答复群众。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回复后,有条件答复反映人的,可由市长电话承办人利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将办理结果答复反映人。

    三、市长电话承办通报制度

    市长电话承办工作情况由党政办每季度通报一次。

    四、催办督办制度

    党政办负责有关市长电话办理方面的督查工作。要与承办部门加强联系沟通,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对规定期限的最后3个工作日内未办结的,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加快办理进度。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

    五、统计归档制度

    收集和整理市长电话承办的有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七、街道信访接待制度

 

    做好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密切党群关系,保障群众利益,提升机关、部门干部形象的一件大事。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群众集体到村(社区)信访的,联村干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到村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2、群众来街道信访的,信访部门、涉及部门及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接访。

    3、热情、耐心接待群众来访、倾听来访人反映陈述,对信访、纠纷事实认真做好接访记录。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

    4、对一般来访应当告知解决的途径,能当场解释答复的当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重大疑难问题应包案处理。对疑难复杂的信访、纠纷,应在15日内告知解决的方法与途径。

    5、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访,要努力做好疏导教育和情绪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不得拖延。

    6、接待信访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7、街道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要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服务工作,对接访件协助做好催办、督查、反馈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八、街道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方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街道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收发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来文处理

来文处理包括收文、登记、分办、传递、催办、清退和归档等环节。

    (一)收文分办

     1、凡送街道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的文件,一律由文档室分别签收、登记和分办。文档室在文件签收登记后,送领导阅示,再由文档室直接分发传阅。特急件应随到随办,不得耽搁。

    电子公文一律通过本街道机关内部电子邮件系统传递。

     2、文档室对已登记的文件,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属街道党委处理的事项,附“文件处理单”,由文档室送书记阅示后,由文档室送有关部门(人员)办理。

    (2)属街道人大工委处理的事项,附“文件处理单”,由文档室送人大工委主任阅示后,由文档室送有关部门(人员)办理。

    (3)属街道办事处处理的事项,附“文件处理单”,由文档室送街道办事处主任阅示后,由文档室有关部门(人员)办理。

   (二)传递与催办

    1、公文由文档室按领导阅示意见负责传递。

    2、传阅纸质文件,按正职、副书记、委员及人大工委副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各内设机构(部门)这几个层次传递。如遇急件或有时间限定的文件,按领导批示的办件人给予先行传阅。如遇阅文者外出,可将文件取回后先送其他领导传阅。

    3、阅件人在收到文件后,签批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一天,签批后退文档室。阅件人在阅文后,应用黑色(蓝黑)水笔在文件处理单上签上姓名和阅文时间。

    4、文档室在文件送出后,应及时查询传阅情况,将传阅文件作明确的登记,以掌握文件的流向。

    5、领导对阅件有批示时,由经办人在文件夹处理单上签署“办毕”意见,将原件送文档室归档。

    6、传阅电子公文,由文档室同时发送。阅件人有具体办理意见的,应将意见及时反馈给文档室,由文档室发送给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

    (三)清退和归档

    所有纸质文件办毕后,将“文件处理单”连同原件一起退回文档室,由文档室集中归档。

     由文档室传送给各部门的上级文件,在下一年的第一个季度,全部退回文档室,由文档室按规定进行归档,多余文件登记造册,集中清退。

     二、行文规则

  (一)行政机关的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三)街道办事处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主任(或主持行政工作的负责人,下同)签发,并在文中标注签发人姓名。如遇主任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作情况说明。“请示”和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和有请示事项的“报告”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四)公文中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若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街道办事处为主办单位的,必须事先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协办部门的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街道办事处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系领导交办,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应当加以说明。

    (七)上级政府主送街道办事处的文件,结合本街道情况,需要拟发相应文件的,应着重部署贯彻执行的意见或作出有补充内容的规定,避免对上级文件的重复抄录。

    (八) 街道办事处的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行文。与市政府其它部门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由街道办事处行文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发函。

除党政办外,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办公室(部门)不得向下行文。

    (九)各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有关会议议定后,一般由党政办行文,组成人员名单后面注明所在单位。非常设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具体工作部署,由党政办转发。

    会议通知、上级注明不得翻印的来文需转发的和其他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事项,由党政办行文。

    由办公室行文的,必要时注明“经街道党委、办事处同意”。

  (十)凡需表彰通报的,经街道党委、办事处讨论同意后,一律由街道党委、办事处联合发文。

    三、发文处理

    (一)发文原则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领导、处理公文、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发文程序

发文办理包括文稿的撰拟、审核、签发、文件的编发文字号、送印、校对、付印、分发文件原件整理归档等工作环节。

    1、公文版头

    (1)《中共海宁市海洲街道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海洲委〔20XX〕X号”。

    (2)《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文件》,发文字号为“海洲办〔20XX〕X号”。

    (3)《海宁市人大常委会海洲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海洲人委〔20XX〕X号”。

    (4)《中共海宁市海洲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海洲纪〔20XX〕X号”。

    (5)《中共海宁市海洲街道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海洲委办〔20XX〕X号”。

    (6)《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海洲办字办〔20XX〕X号”。

     2、文稿的撰拟

     确定撰稿人,由各内设机构(部门)拟稿后送审。

     除党政办外,街道办事处各内设机构(办公室)不得向外行文。

     3、文稿的送审、签发

    (1)凡需街道党委、办事处行文的文件,撰拟完成后要填写街道党委、办事处发文稿,送分管领导审核,审核人要签署姓名、意见和日期,经秘书阅改后,送党政办主任,再送书记、主任签发。

    (2)凡需街道党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行文的文件,撰拟完成后要填写街道党委办公室、办事处办公室发文稿,签署会签人姓名、日期、意见,经秘书阅改后,再送党政办主任签发。

    (3)凡需街道人大工委、纪委行文的文件,撰拟完成后要填写街道人大工委、纪委发文稿,经有关科室审核后送领导签发。

    (4)街道党委、办事处联合发文的由秘书拟稿,党政办主任阅改和审核后签署姓名、日期,送书记、主任签发。

    (6)撰拟稿人员对已送请领导审签的文稿,应注意及时催批。

    (7)对上级来文没有新的意见,而要转发的,采取翻印该文件的办法,不另行文。

     4、文件的登记、送印、校对、分发和归档。

    (1)文件从领导签发到印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对应及时下发的文件,由党政办统一向文印室催印。

    (2)各办公室草拟文搞后,先送党政办复校,再送领导签发,然后送文档室进行登记编号。

    (3)登记编号的文件应予当日送交打印。打印的清样由原撰稿人校对。校对过程中如发现原稿上有疑问,应主动与有关人员联系修改,如涉及内容上的原则性改动,应报经文件签发人同意后,在清样和原稿上同时改正,校对完毕后应签具姓名和日期,送交付印。

   (4)印成待发的文件,由撰稿人完成“第一读者”工作。经“第一读者”阅读无误签字认可后,文档室进行盖章,由撰稿人负责发送文件。印制完成的文件,特急件应随到随办、随读、随发。其他文件一般要求当日发出。对要发送给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文件,由党政办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发送,一般不再送纸质文件。

   文件办理完毕后,文档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文件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一般留存两份正本文件。

 

 

 

 

 

九、请销假及考勤登记制度

 

    一、因已实行年休和双休日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节假期。

    二、因病因事请假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其中因病的需出具医院病假单)。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部(线)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律由街道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条按上述规定审批后交党政办留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党政办销假。

    三、未办请假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经查实均作旷工处理。

    四、全勤奖每月80元,缺勤(含旷工)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

    五、上下班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无故不得迟到早退。考勤登记以每层楼设一处考勤点,每个工作人员每日上午上班时按照考勤表内容填写。

    六、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实行告示制,写明时间、去向、联系方式,以便联系。

    七、病事假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考勤统计工作由党政办(文档)负责。

 

 

 

 

十、机关在职干部文化学历学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街道机关在职干部文化学历学习的管理,鼓励自学成才,提倡勤俭节约,简化报销手续,统一补助标准,经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参加文化学历学习的范围对象。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文化学习的对象是街道机关在职公务员(含参照人员)、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街道保留的自聘人员。

    2、参加文化学历学习的原则。参加各类文化学历学习应掌握以下原则:

    (1)所要参加的文化学习专业原则上与本人现从事的工作相关,即专业对口。

    (2)所要参加的文化学习学历必须高于自己现有学历,体现学历层次的提高。

    (3)不同时参加两种学历的文化学习,即不在同一时期参加大专和本科的文化学习。

    (4)不重复参加同等学历的学习,即已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的不再报销(补助)同等学历的费用。

    (5)实行不脱产学习,根据实际需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安排时间参加辅导听课、考试,但必须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学习不影响工作。

    3、参加文化学历学习的申报办法。要求参加文化学历学习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洲街道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报考各类文化学习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交组织办备案。

    4、学习费用包干办法。凡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人员)、事业、自聘人员经批准参加文化学历学习的各项经费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中专学历2500元,大专学历3500元,大学本科4500元,研究生8000元。上述包干费用包括入学考试费用、学杂费、资料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除外。待学习结束并取得毕业文凭后,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补助(附各类发票)。报销手续由学习者出具毕业证书及有关凭证,经有关领导审核,按街道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5、其他事项。

    (1)凡由街道党委、办事处推荐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以报销差旅费、学杂费等。

    (2)学习费用按财务列支渠道列支。

    (3)人员调动按实际时间计算。

    (4)自学考试取得的学历按相应补助标准的60%计发。

    (5)经批准参加学习,因故中途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负担,不作补助。

    

 

 

 

 

 

 

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由于机关内个人车辆购置较多,为了更好地规范公用车辆和个人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街道公用车辆管理规定

    1、除《个人车辆补助的规定》外的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为提高车辆利用率,凡出车目的地固定的且停留时间长的,车辆应及时返回。

    2、因公务活动,凡需用车的,由班子成员或各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事先到党政办亲自填写《用车预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党政办通知出车。

    3、派车顺序:首先确保班子成员用车,随后为各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并按登记先后顺序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派车。

    4、凡双休日临时公务用车,均须与党政办联系,由党政办安排出车。

    5、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内(不包括出差在外),不得公车私用和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面,凡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且带来损失的,由该驾驶员自行承担。

    6、驾驶员须根据党政办的安排出车,不得擅自出车,如因私自出车产生事故,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本人承担。车辆有故障应事先报告,经同意后应及时修理,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安全。

    7、因公务需要向外单位借用车辆并由街道财务支付费用的,须报请党政办统一安排。凡擅自借车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

    8、车辆维修及配购零部件,事先报党政办同意后方可办理。重大维修由党政办报请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9、各项奖惩办法由党政办和财务办负责实施。

 

    (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车辆补助规定

    1、凡申请享受私车费用补助的对象,必须做到证照齐全(运行证亦可为家属),并应持有本人的驾驶证,且做到车随人行(补助享有人),同时由本人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享受车辆补助的人员,从发放补助日起嘉兴市范围内不安排公务用车(含不超过车辆核载人数的同行人员),并应严格遵守机关内停车规则。

    3、私车补助每月标准:班子人员正职:1000元;副书记:800元;其他班子人员:600元;副镇级:500元;中层:400元;其他工作人员:300元,按季发放。新购(使用)车辆补助发放时间在15日前的按半个月计算,15日之后的当月不享受。

    4、私车运行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若私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5、凡享受补助后不使用的,应及时报党政办注销。

    6、街道建立由党政办及财务办成员组成的个人车辆补助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检查、审核。检查采取不定时抽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年度内发现一次未做到车随人行如无正当理由的扣除一个月的车辆补助;发现二次的扣除半年的车辆补助,发现三次的取消全年的车辆补助,取消补助可跨年度执行。

 

 

十二、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对机关办公用品和工作招待用品购置、领用作如下规定:

    1、严格办公用品申报采办制度,各办公室办公用品(包括电脑耗材、维修、配置)和工作招待用品(含烟、水果等)购置实行申报制。即由添置部门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党政办,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按采购办法由党政办和街道招标采购中心统一采办, 1000元以下的用品由党政办会同需添置单位经办人采办。添置的办公用品手续要完善,做到每件物品的凭证上,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否则不予报销和领用。严格控制对上门推销用品的部门和人员,不做人情生意。

    2、街道机关办公用品统一由总务室掌管,实行领发登记制度,各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工作招待用品领用实行领用制。即由需领用人填写领用书面申请表,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党政办(总务室)领取,领取时作好登记。

    3、机关总务室对添置的办公用品妥善保管,严防变质,杜绝浪费,厉行节约,并做到有账册、账物相符。

    4、机关总务室对各办公室的用具做到经常检查,对损坏的要及时维护和保养。

    5、打(复)印纸统一放在总务室,也采取办公用品领用办法执行,先领取后打(复)印。若出现为非本部门打(复)印资料的,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6、各办公室要自觉履行节俭原则,从紧安排和使用。

 


 

十三、来客就餐招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机关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对机关来客就餐招待作如下规定:

    1、招待范围: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在我街道召开的全市性、地区性会议,确需招待的。

    2、严格控制外出就餐,来客招待一般均安排在食堂就餐。如确需外出就餐的,由招待部门提出,报请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到党政办填写就餐申报单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凡擅自外出就餐的一律不予餐费报销。

    3、招待标准:食堂就餐标准分中、晚餐两类标准,中餐每人平均不超过10元;晚餐每人平均不超过20元。局级以上(含局级)可适当提高标准。若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其标准为:市领导每人为60元,科局级领导每人为50元,其它人员每人为40元。确定用餐标准一般按带队领导或陪客领导职级为依据。就餐人数包括陪客,陪客一般不超过来客人数。中午严禁饮酒。就餐时一般不得分发全包香烟,确实需要允许餐桌上放1—2包,特殊情况必须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严重超标,未经许可严重超标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负。

    4、街道内部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其它会议就餐的组织者提前一天填写就餐申报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总务室,总务室根据实际需要通知食堂做好准备,以快餐形式就餐。工作餐申报单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5、来客招待要求尽量提前申报,招待人填写好来客招待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通知食堂作好准备,(如分管领导不在,必须电话通知,事后补签)。考虑到工作上的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值班时间原则上不安排来客招待。就餐结束后,招待人必须在菜单上签字,注明招待原因,以便财务核对结算。如发现未经登记或主要领导许可而擅自安排的,一律不予报销餐费。未经登记的,食堂不得供餐。

 

 

十四、街道机关内部财务规定

    为加强我街道机关内部财务管理,统一有关干部工资、奖金发放标准及有关财务报销规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1、严格机关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收入统一入账,支出实行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大项目支出需经书记办公会议或班子会议讨论审批。

    2、加强出纳现金管理,严格暂领款手续。经办人在领取现金时必须写清领款理由,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并由出纳督促在一个月内结清,严禁随意领款和无故拖长结账时间。

    3、机关公务员、事业在编人员的医疗费按海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海宁市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海政办发(2003)21号)规定执行。自聘人员及临时工医药费纳入海宁市医疗保障规定执行。

    4、机关公务员、事业在编人员及自聘人员病假工资补贴发放规定:

    (1)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职务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职务补贴、市定补贴、午餐补贴、岗位补贴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其他补贴不享受。

    (2)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职务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职务补贴、市定补贴、午餐补贴、岗位补贴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其他补贴不享受。

    5、机关公务员、事业在编人员及自聘人员事假工资补贴发放规定:

机关公务员、事业在编人员及自聘人员一般不应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的,须按《请销假及考勤登记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职务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职务补贴、市定补贴、岗位补贴的50%,其他补贴不享受。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职务补贴+市定补贴+岗位补贴]÷21,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的全部工资及其他补贴。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当月缺勤(旷工)2天或迟到3次以上(不含夜间值班)扣除季度奖(当月)。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期间停发工资,并予以辞退。

    6、奖金及季度考核奖发放的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本街道的考核及本街道的有关规定发放季度考核奖金、半年度奖金及年终奖,发放按实际出勤计算。凡本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取消奖金及季度考核奖。

    7、其他规定:

    (1)保育费: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人员)的独生子女在幼儿园上学,保育费实行包干,每年补300元,父母双方都在本街道机关工作的,每年补600元。机关公务员子女上小学后,一律不报销学杂费。

    (2)独生子女保健费:机关公务员、事业自聘人员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每年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父母双方都在本街道机关工作的,每年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

    (3)机关公务员独生子女医药费:机关公务员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医药费每人每年500元,按季发放到人。不报销医药费。

     8、各项费用按财务列支渠道列支。

 

 

十五、机关文稿、资料打(复)印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街道机关文稿、资料打(复)印管理工作,规范内部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1、机关文稿、资料打(复)印实行审批制,由党政办统一审批后,文印室凭党政办打(复)印审批单顺序进行打印。

    2、文稿、资料打(复)印以街道党委、办事处及中心材料为主,机关各内设机构(部门)材料按缓急程度予以打印。

    3、文稿的撰写、送审、签发等程序按《街道党委、人大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4、文印室机器设备由文印室工作人员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党政办同意)。

    5、文印室文稿、资料要保密,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翻阅,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文印室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防止不必要的浪费,加强机器设备的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7、文印室物品材料采购由文印室提出,报党政办统一采购,存放在总务室,按《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用,文印室做好打复印记录,以备查。

 

 

 

 

 

十六、外出参观、考察、培训、疗休养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出,提高机关全体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特对机关工作人员外出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外出的对象:全体公务员(含参照人员)、事业、自聘人员(含驾驶员)。

    二、外出时间:一般不超7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街道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

    三、具体规定:

    1、关于机关职工疗休养。

    (1)机关职工的疗休养,由机关、事业工会统一组织。

    (2)包干费用不超3000元,凭旅游公司结算价,超过部分自负50%,缺额不补。

    (3)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外出,三年为一轮回。

    2、关于上级线上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外出的参观、考察、培训等。

    (1)包干费用不超过3000元,参加或凭旅游公司结算价,其费用可以累计,但超过部分自负50%。

    (2)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外出一次(含职工疗休养),如需再次外出,须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但包干费用只享受一次。

    3、关于街道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培训等

街道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培训等,带队的同志其费用不计入包干费用,但也不予奖励和补贴。

    四、其他事项

    1、以上两项均与年度补贴挂钩,年度内不开支费用的,年终可一次性享受下列标准的补贴: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人员)1500元,事业自聘人员(含驾驶员)为1200元。

    2、所有参加上级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培训(不含短时间、短途)(短时间、短途原则上指承担费用在500元以下,时间3天以内)除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外(必须是非旅游部门票据),一律记入包干费用。

    3、各项费用按财务列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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