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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8/2018-39769 发文机关:市农经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11-28 14:26:54
所属栏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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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产品产业结构,推动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进农业转型发展

(一)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

改变财政补助方式,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对市内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

(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1.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对各镇(街道)和村级股份经济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新增投入7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的补助。对各类种粮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70%的补助(含省以奖代补资金)。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和功能区功能实现率,每年给予20-30元/亩的管护奖励(含省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的维修、管护等。

2.推进田园综合体建设。对农业园区进行提升改造,推进田园综合体、特色农业强镇和特色产业园建设,对镇(街道)和村级股份经济组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绿化、标志标识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新增投入50%以内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田园综合体、特色农业强镇和特色产业园,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加大农业投入。

1.农业投入补助。对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休闲农业(农旅融合)项目,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以及畜禽和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给予设施设备投入30%以内的补助。以上项目由村级股份经济组织全额投入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50%以内的补助;列入省级以上项目的,再增加20%补助。鼓励“变补为投”,对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链项目,市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给予50%以内的优先支持。

2.现代农业设施补助。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建30亩及以上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补助7元/平方米;新建10亩及以上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10元/平方米;新建5亩及以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2元/平方米;新建30亩及以上棚架设施补助1000元/亩;新(改)建10亩及以上的固定式喷灌及滴灌设施,分别给予600元/亩的补助。

(四)稳定粮食生产。

1.规模种粮和良种储备补助。对全年麦稻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230元/亩补助,按大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90元/亩补助(含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包括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原因调出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增加100元/亩的补助。继续实施良种储备补贴,储备种子实行招标制。

2.“订单粮食”奖励和烘干补贴。对种粮农户签订“订单粮食”进行奖励,标准为每50公斤“订单粮食”奖励12元、烘干补贴2.5元。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自行烘干粮食后,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的订单粮食再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烘干价格另行确定。鼓励各类种粮主体在省外租赁、承包土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鼓励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开展产销合作,凡将粮食运入我市用于市级储备的,可享受我市粮食收购和“订单粮食”政策。

(五)保护蚕桑生产。

积极推行小蚕规模共育,对小蚕共育承包大户一期饲养蚕种20张及以上的补助10元/张,饲养蚕种50张及以上的补助15元/张;加大原蚕饲养奖励,对饲养原蚕的农户按生产蚕种补助4元/张。

(六)发展农家乐和休闲农业。

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镇(村)或休闲农业示范乡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点或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农业“机器换人”。

1.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购置水稻栽植机械、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及配套设备等实行专项定额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购机额的70%(含中央、省级补贴);对适合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中央、省定补贴范围外的其它农业机械与设备,按不超过购机额的50%补贴,单台补贴不超5万元。

2.鼓励创建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对建设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慧农机应用等示范基地,获得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乡镇(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以上物联网项目基地的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为全年麦稻复种面积小于50亩的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包括机械化精量穴直播)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服务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服务组织,分别给予80元/亩和40元/亩的补助。

(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1.经营主体提档升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业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推进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对经海宁市、嘉兴市和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农业展示展销奖励。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经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主体每次1万元以内的奖励。

(九)加强新型农民培育。

1.加强农民学校建设,每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专业技能培训,按实际培训人次,给予培训单位补助60元/人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培育,对参加市级组织的初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参加嘉兴市级组织的中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2.加强农民大学生和青年村干部培养。对列入市农民大学生和青年村干部培养计划的本市户籍农民和村干部,就读农业对口专业取得大专和本科学历,凭学历证书及学费缴纳凭证,给予学费80%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扶持对象的,市财政按省补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

(十)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设立农业专家团队专项经费。对农业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的农业科技项目,以及其他农业“三新”项目,根据实施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2.鼓励农业科技示范。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省级验收认定的给予7万元的奖励。

3.鼓励精品果园建设。推广水果新型栽培模式,提升水果品质,加快水果产业转型升级。对采用根域限制、平棚栽培等新型栽培模式,新(改)建面积5亩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

(十一)支持农业品牌经营与标准化生产。

1.对新获得省以上知名农业品牌(名牌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农业之最”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给予1万元/个的奖励;复查换证或续展的,给予1万元/个的奖励;农产品“三品”认证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2.对列入我市农业标准化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养殖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并正常运行的,分别给予全程追溯1万元/年、主体追溯0.5万元/年的补助。对按照要求实施检验检测,年内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猪(羊)屠宰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十二)增强农业金融服务。

1.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大小麦、水稻和油菜四个险种的保费由市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对葡萄、蔬菜、大棚等险种的保费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补;养殖类险种保费按上级补助标准执行。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险新险种。

2.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种养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银行贷款,符合海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条件的,可由海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提供贷款保证。市财政对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担保亏损全额补足资本金,对注入海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资金给予全额贴息,并按年度发生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总额给予1%的补助。

3.鼓励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对新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按照农村资金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全市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最高为200万元;补偿资金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十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1.鼓励组建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村级股份经济组织吸收农户以土地入股,入股户数100户及以上且经营土地面积200亩及以上的,给予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入股户数占全村农户数80%以上且经营土地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给予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户自愿与企业、科研单位等开展股份合作给予一定的奖励。

2.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凡新增流转合同期限在10年及以上(或流转合同期限至2028年),经认定经营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3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新增流转的土地符合整村流转标准(流转面积达到全村承包土地总面积90%以上)的,增加100元/亩的奖励;新增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的,再增加100元/亩的奖励。

二、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十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1.鼓励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以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示范主体和示范区,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美丽生态牧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对收集本市农作物秸秆并进行综合利用的各类主体,按干草收购量,给予150元/吨的补助。对为粮食复种面积50亩以下的散户提供收割服务,将秸秆切碎并深耕还田的,给予80元/亩的补助,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支持农牧循环、种养结合,对具有配套贮存能力和利用设施、种植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按照每亩农田消纳不少于2头、林地不少于0.2头生猪粪尿排泄当量的标准,每年分别给予100元/亩和20元/亩的补助。对养殖池塘开展鱼稻(鱼菜)共生(轮作)等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的,按养殖面积每年给予100元/亩补助。

3.加快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年度购买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商品有机肥数量5吨及以上的,每吨补贴250元(含省补资金)。

4.深化农村废弃沼气池安全处置工作,对拆除填埋的沼气池,市财政给予600元/只的工作奖励。

(十五)积极实施平原绿化。

1.开展平原绿化建设。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补助,市财政按省补资金50%配套;对获得“省森林村庄”称号的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森林城镇”称号的镇(街道),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古树名木拥有者给予生态补偿,国家一级古树和名木,每年补助1000元/株;国家二级古树,每年补助800元/株;国家三级古树,每年补助500元/株;70-99年后备资源,每年补助100元/株。

3.鼓励珍贵树种引进。对发展珍贵树造林的主体补助1500元/亩,补植造林的补助500元/亩。对珍贵树种示范单位(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示范村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十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田园整治等工作,市财政另行安排专项资金。对扶持村(经济薄弱村)政策、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和粮食合作社联合社补助政策,按市相关文件执行;“两高”绿道建设土地流转租金补助和2017年水稻良种购置补贴按原政策执行。

(十七)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但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鼓励争取上级项目资金,除省财政和本意见明确配套补助标准外,市财政对其他省以上扶持项目按省补资金20%以内进行配套。

(十八)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项一议。

(十九)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列入海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二十)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实施期限为3年;其中沼气池拆除工作奖励政策执行至2017年底。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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