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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8/2018-39770 发文机关:市农经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11-28 14:49:52
所属栏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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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8]16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建设。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禽、渔业、菌果蔬、花卉园艺、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1、中央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2、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3、海宁市级重点推广机具补贴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而定,海宁市级重点推广机具列入海宁市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和标准(见附件1)。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开展。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见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览表)。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的累加定额补贴。省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

(三)市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栽植机械、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及配套设备的累加定额补贴和适合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的中央、省定补贴范围外的其它农业机械与设备的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附件1)。市级补贴资金定额标准按海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定额补贴标准等进行测算。实行先用后补,不用不补。享受市级累加补贴资金的(插秧机、精量穴直播整机、拖拉机)必须安装北斗农机智慧管家并确保有效,3年内不得自行转让,如有违规取消3年内市级累加补贴申请资格。

(四)市及市以上有新的购机补贴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经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2014年以前购置的育插秧设备,由各镇(街道)处置。

(二)申请。购机者到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年度结算申请受理截止日为10月20日。1、申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农业生产证明或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购机发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个人不需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2、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市补贴的购机者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市农经局、财政局进行复核。3、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4、粮食收储农业企业申请补贴时同时提供粮食收储证明。购置保鲜冷库、烘干机等固定作业机具申请补贴时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供行驶证。5、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在所在镇(街道)公示7日无异议的,镇(街道)定期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2)报市农业经济局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市农经局在完成公示后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如条件允许将探索镇(街道)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市农经局、各镇(街道)对各自受理的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镇(街道)在每次申请补贴时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经局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确保组织到位。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切实把好审核关,落实公示和辖区内补贴机具监管,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鼓励在镇(街道)政务大厅、购机集中地等处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宣传,确保公开透明。各镇(街道)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宣传。市农经局将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3)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加强监督,确保规范操作。各镇(街道)要根据购机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公开咨询受理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市农经局和市财政局设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87221401(市农经局农机服务站),87292020(市财政局农业科),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农经局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绩效,确保政策效用。加强政策落实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购置的烘干机市级累加资金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海农发[2018]32号关于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doc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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