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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3-3110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6-2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3〕148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11-0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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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    

关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拟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附属物)所有人(以下简称: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即“征而未拆”),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意见。未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尚处于批前预征农村集体土地环节涉及的宅基地和房屋,不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的原则。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需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程序正当的原则。对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和适用强制执行,必须遵遁正当的法律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包括实现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听取被申请执行人对具体补偿方案的意见,向被申请执行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行为的义务,为被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三)公正高效的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在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工作效率,依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和实施具体补偿方案的制定、征收补偿工作的协调、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司法强制执行的申请启动等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注重民生的原则。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具体实施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既要重视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

  (五)严格适用的原则。属地政府对被征收农村集体上房屋拆迁中的遗留户,应当以人为本,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说明解释等工作,多方化解矛盾纠纷,严格把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减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和谐、平稳、安全、有效推进。

  三、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盐官观潮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属地政府):负责制定拟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并送达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组织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内的协调工作;办理向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事项;决定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代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他文书;具体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的有关事项,包括收集、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等;做好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包括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强制执行方案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共同做好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内的协调工作;对属地政府要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进行审定;依法出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法律文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发出催告书;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对属地政府申报事项进行备案等。

  四、具体程序

  (一)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在已公布实施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属地政府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送达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并要求其在七日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应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3.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计算依据;

  4.安置房屋坐落、面积、价格及结算补差等;

  5.土地权属情况;

  6.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7.补助及奖励费用;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调。在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限内,属地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答复期限届满,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拒绝接受补偿的,应当就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送达相关通知。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拒不交出被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制作《用地通知书》,涉及房屋拆迁的,同时制作《房屋拆迁通知书》,并送达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四)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签订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由属地政府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书及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证据;

  2.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3.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和文件;

  4.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和具体补偿方案,且方案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提存;

  5.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

  6.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属地政府要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书后,应及时受理并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并向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听取并组织行政调解。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期限届满或听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六)发出催告书。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发出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七)决定启动司法程序。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属地政府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如需启动的,由属地政府填写《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审查报备表》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八)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政府应按照《嘉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海宁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地政府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他文书,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起送交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属地政府指定具体的案件承办人持《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市人民法院办理非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事项。

  (十)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属地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制定具体的强制执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其它

  (一)此前我市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执行中,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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