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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33号建议《关于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却未缴满15年社保的建议》的答复件

发布日期:2018-11-07 08:5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长安镇(高新区管委会)字号:[ ]


名 称: 市人大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33号建议《关于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却未缴满15年社保的建议》的答复件
答复情况:

曹浩强、祝正献、金红艳、葛建芬、丰杰、吴永福代表:

你们在市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却未缴满15年社保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单位主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是一项全国性的制度安排,每一项制度都有相应的规定。作为基层的县市,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抓好落实。通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未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机制,实现了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障。这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须遵循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另外,为充分考虑人员流动和就业状况的变化,不同社会保险间也已建立了相应的衔接转换机制。应该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在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7年底,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2.9万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为13.4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3.3万人。

应该说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等作出制度安排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等。根据相关规定,目前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基本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直接相关,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广大民营企业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相对较晚(2000年开始),加上制度实施过程中刚性不足,部分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参保缴费义务,部分年龄偏大的职工由于参保时间较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导致了这部分人员不能如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此问题,国家和我省均有明确规定。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国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参保人员,已经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并强调地方不允许突破国家政策规定。

当然,对于选择通过延长缴费时间来达到退休基本条件的参保人员,我们相信在政策上也会逐步完善,比如允许延期缴费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减轻企业风险,建立其他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柔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制度等,努力促进这一延期过程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缴费,支持和鼓励企业继续聘用这些职工,为企业发挥作用。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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