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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5/2018-13920 发文机关:市住建局(人防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12-19 13:33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人防办) 责任科室: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所属栏目:住房保障建设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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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 年度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 年度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海 宁市住房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暨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监管 议事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018 年度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体系,规范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 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政令〔2010〕   283 号)和《海宁市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 施方案》(海政发〔2008〕2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二、申请形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配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 法,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申请家庭中如有家 庭成员(配偶)已作为户主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则只能 申请货币补贴。

实物配售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 源内选定购买住房。实物配售房源全部位于云和景苑三期, 套数为十三五年度计划中 2018 年度 187 套和 2017 年度配售 后剩余房源之和。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 行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0 元。货币补贴实行先购 后补,不购不补。《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 简称《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申 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货币补贴,视作自动放 弃。

对于上一年度已领取《货币补贴证》尚未购房的家庭, 如需申请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须将《货币补贴证》 返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本年度 申请手续。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 35 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 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 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 该户人口。离异者作为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 3 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购家庭必须为上述(一)中的三种类型之一,家庭成

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 口 3 年(含)以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 3 年条件限制。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 3年的时间限制。

 2.收入条件

申购家庭须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 均年收入(以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核对的时间点 年收入核算为准)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 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2018 年度申请家庭人 均年收入低于 44911 元(含)。

3.住房条件 申购家庭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具体为:

单身家庭 36 平方米以下;两人家庭 45 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 50 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

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 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已签定购买 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 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 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在五年内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 和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 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申请家庭成 员为离异不到五年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五年内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 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 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 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 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 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 策。

(2)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 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4)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或 承租人的,可在婚后或单身年龄达到 35 周岁后提出经济适 用住房保障需求申请,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或享受的保 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四、申请审核

(一)受理 申请家庭需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意向,填写《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海宁 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请表》,并提供下述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 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 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海宁 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 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 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 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入证明。申请家庭须提供家庭成员申请前 12 个月 内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 位的,则由单位书面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 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 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 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 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 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 明和材料,并签署《海宁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授权查询委托 书》。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本所在地住房 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承租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配偶户口在 农村的,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 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申请人未享受 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 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 报告。

5.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 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成员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 复印件。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首次公示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

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首次张榜公示, 公示期为 10 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和材 料审查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 材料进行核验,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条件进行审核和召开评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 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 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收入核定名单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收入核定名单,并委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需要进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 请家庭材料提供给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收到查询函和申请材料后,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相 关规定进入核对环节,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五)住房情况核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核对报告,组织人员对符合收入条件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街 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六)公示 对于住房、收入等都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在《海宁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 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说明理由。

五、保障面积核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 55 平方米;两人两代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 65 平方米;两人一代或三人(含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 73 平方米。 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定住房面积。

超过上述规定可保障面积的部分,须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结 算。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 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 入核定住房面积范围;已参加过房改购房,但在申请受理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 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 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 纳入核定住房面积范围。

六、实物配售房源价格及货币补贴金额

(一)实物配售房源的价格 云和景苑三期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850 元,超面积部分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200 元。

实物配售购房款=该户家庭可保障面积×经济适用住房 基准价格×层差率+(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该 户家庭可保障面积)×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 层差率(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二)货币补贴的金额 如申请家庭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该户家庭的可保障面积,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户家庭可保障面 积×3000 元/平方米;

如申请家庭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该 户家庭的可保障面积,货币补贴的金额=实际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3000 元/平方米。

七、实物配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一)实物配售流程 对于符合实物配售条件的保障家庭,由市房委办组织公开的抽签程序,以抽签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保障家 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在所提供的实物配售可售 房源内按顺序自主选定房源。

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 动模范、道德模范、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和持有《浙江省抚 恤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 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

实物配售房源选完后,剩余家庭全部自动转为货币补 贴。对未到场参加抽签的家庭或参加抽签而放弃选房的家庭 全部转为货币补贴。对已选定实物配售房源而放弃签约的家 庭不得再重新选择货币补贴且三年内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 房保障。

(二)货币补贴流程 对于选择货币补贴的保障家庭核发《货币补贴证》。保障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 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不动产登记证 书》到市房委办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 行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 144 平方

米,最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标准:单身家庭不得低于 36 平方米,两人家庭不得低于 45 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不得低于 50 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金额,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货币补贴证》。选 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 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

八、上市准入

(一)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 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之日起的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产权登记部 门须在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 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 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不 动产登记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记。

(三)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 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因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 的,原购房人须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方可 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等手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相 关价款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按经济适用 住房政策原购买价格差价的 50%的比例交纳。

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 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 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九、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隐瞒家庭 收入、资产、人口等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住房保障 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房委办注销其《货币补贴证》,并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 项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追 究其相应责任。

十、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 离婚满 3 年的日期均分别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住房使 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 用面积×1.3 系数。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附件:1.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3.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信息申报表

4.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5.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请表

6.海宁市申请社会救助赡养能力承诺书

7.海宁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授权查询委托书

8.农村建房和拆迁安置情况证明

9.承诺书

10.收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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