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授权,我局现公布《海宁市杭平申线(浙江段)航道改造工程(五星桥~长生桥段)WCHD—03标段工地“4·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海宁市杭平申线(浙江段)航道改造工程(五星桥~长生桥段)WCHD—03标段工地“4·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PDF)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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