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我市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三年行动计划,创新扶贫增收工作机制,改善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全面实施“品质生活”战略,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2017年9月13日我市出台了《海宁市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三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到2018年底,帮扶20%(160户)的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到2019年底,累计帮扶50%(400户)的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到2020年底,累计帮扶100%(800户)的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全面实现低收入家庭“三年增收脱贫”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 全面落实我市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三年行动计划,创新扶贫增收工作机制,改善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从激活低收入家庭沉睡的资源性资产入手,解决低收入家庭参与扶贫增收项目的所需资金问题,真正从长远可持续高度提供“源头活水式”帮扶,破解了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增收难题,促进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地的意见》(嘉委发〔2018〕11号)精神及《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建设品质生活的决定》、《海宁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意见(2018-2022)的通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三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家庭自愿、激活资源、市场运作、收益稳定”原则,以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住房问题、实现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为目标,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鼓励农村低收入危旧房户选择公寓房安置,彻底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住房问题;激活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源性资产,以农村“三权+”或公寓房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项目载体,使低收入家庭每年获取稳定收益,加快实现低收入家庭全面小康。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项目实施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面向位于各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中保留点和撤并点内,持有效《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户(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单独施保对象与原家庭视作一户,根据家庭类别享受。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面向持有效《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单独施保对象与原家庭视作一户,根据家庭类别享受。 2.明确了危旧房解困项目内容及要求。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由各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引导并推行公寓房安置的方式,拆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宅基地,满足条件的进行土地复垦或利用;无法近期复垦或利用的按照记账方式登记,市国土部门按实际可复垦宅基地面积的相应土地指标提前拨付给各镇(街道)。明确公寓房安置及补助标准:原房屋为平房的,每户安置基数6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60平方米;原房屋为楼房的,每户安置基数7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70平方米;实施高层公寓房安置的,每套在原安置面积的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同时,提高公寓房安置户入股增收项目贷款额度,并享受有关公寓房安置的补助政策和奖励。 3. 明确了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以市国资公司和市镇(街道)两级乡村振兴“飞地抱团”等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为载体,以低收入家庭农村“三权+”或公寓房抵(质)押融资等贷款资金财务投资为途径,每年项目公司将贷款资金10%的收益权作为低收入家庭的固定收益,项目收益每季末的20日发放到户,实现低收入家庭收入稳定增长。项目贷款利息按照低收入家庭承担10%,市、镇(街道)财政和市慈善资金各承担30%执行。项目明确了贷款额度及收益标准:低收入家庭每户根据不同的对象类别向市农商银行申请6-25万元的贷款。年收益标准为贷款资金的10%。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图表1: 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贷款资金额度及年收益表 (单位:万元)
4.明确了动态调整及退出机制。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2018年11月底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信息库名单准入,确定参加项目对象。低收入扶贫增收项目实施期内每户按规定享受收益。方案实施期间每年新列入信息库名单并符合条件的,于当年11月底按照本方案确定程序加入项目。如果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继续享受一年的收益,从次年次月1日起全额退还贷款资金并不再享受相应收益。同时,项目明确了资金全额退出的四项情形。 5.明确了项目的方法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次完成征求意见、调查核实、部门联审、公开公示、审定备案等工作程序。 6.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5年。 图表2: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明芬 联系方式:870153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