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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8/2018-39772 发文机关:市农经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12-03 10:58:30
所属栏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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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全市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化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切实抓好粮食产销工作,有效克服不利气候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中有增。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19号)、《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粮食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嘉农经〔2018〕55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32号)等中央、省、市各级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牢牢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紧紧围绕稳定产能、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为全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二、加快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培育新型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等综合措施,着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并与带动散户种粮增收、提升组织化程度紧密联接,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

(二)实施规模种粮和服务作业补贴。对全年麦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省、市财政给予每亩大小麦补贴90元、水稻补贴230元,通过联合社统一申报的水稻规模种粮补贴(限联合社成员)市财政增加每亩20元的奖励,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支持开展水稻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烘干以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对为全年麦稻复种面积小于50亩的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包括机械化精量穴直播)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服务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服务组织,按实际服务面积,分别给予每亩80元和40元补助。

(三)实施旱粮种植和基地建设补贴。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大豆、蚕(豌)豆、杂豆、马铃薯、番薯、玉米等旱粮作物,对实际种植旱粮(不含复种)连片5亩及以上且合计面积5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给予每亩(不含复种)125元的补贴;对在“三园”(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主体,按间作套种“三园”面积给予每亩60元的补贴,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旱地)。

(四)低收入农户种粮补贴。为扶持贫困家庭发展农业生产,对低收入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360元的补助。

三、扎实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与管护

(一)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按照“吨粮标准、永久保护,建管并重、整体提升”的要求,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2018年全市计划提标改造粮食生产功能区0.8万亩,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对各镇(街道)和村级股份经济组织开展功能区田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新增投入7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的补助。对各类种粮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70%的补助(含省以奖代补资金),联合社申报的项目按田间基础设施项目标准补助。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和功能区功能实现率,每年给予20-30元/亩的管护奖励(含省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区域性水稻育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各地要有效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农田建设资金,重点提升改造尚未达标的粮食生产功能区。

(三)强化用途管制。要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切实制止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植树造林、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行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等政策,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实行耕地保护补偿管理。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实行重点补偿。同时,实行村级流转服务组织的流转服务费差别化奖励机制,提高用于种粮的流转土地服务奖励。整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五)鼓励粮食生产功能区流转土地用于规模种粮。规模种粮主体流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用于粮食生产,且规模种粮主体全年麦稻复种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除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外,按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实际面积,每亩再补贴100元。

(六)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地力提升项目,打造良田沃土。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构建质量保护技术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

(七)完善调查统计。要按照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对省市县各级功能区开展全数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

三、深入推进粮食绿色增产增效

(一)推动落实“藏粮于技”战略。坚持“稳产能、调结构、转方式”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藏粮于技”战略,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深入挖掘粮食综合增产潜力和科技兴粮水平,提高生产效益。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覆盖面,加大力度引进、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轻简化栽培、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水稻新品种,强化水稻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实现稳粮增产、绿色增效。

(二)开展粮食高产行动。组织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高产攻关行动,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对申报承担省水稻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省百亩高产示范方和省粮油产业团队高产攻关项目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获得“浙江农业之最”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推广新型农作制度。着力推广应用粮经轮作、水旱轮作、种养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四)推进农机化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所需机械的补贴力度,优先满足粮食生产购机需求,优化农机服务组织布局,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种植区域生产需求,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和农机化技术集成应用,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领域“机器换人”和全程机械化,实现农机化水平整体性、素质性提升和粮食高产高效。

四、抓好粮食收购和储备

(一)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价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入市收购。

(二)实行储备粮订单奖励和烘干补贴。足额落实市级储备粮规模,储备粮粮源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市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储备稻谷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标准为每50公斤“订单粮食”奖励12元、烘干补贴2.5元。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自行烘干粮食后,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的订单粮食再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烘干价格另行确定。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

(三)推进产销合作。积极推进各类种粮主体在省外租赁、承包土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鼓励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开展产销合作,根据本地粮食供需平衡状况,将粮食运入我市用于市级储备的,可享受我市粮食收购和订单粮食政策。

五、落实订单良种奖励、金融保险政策扶持

(一)实施订单良种奖励。省财政继续对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二)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

(三)积极创新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新组建的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金融信贷机构对接协作,设计开发“粮农贷”等专属产品,优先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

(四)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其保费由市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切实落实好水稻制繁种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贯彻粮食安全战略。各镇(街道)和市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和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这个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切实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地,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政府支持保护力度,保持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持续增长,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将各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到位,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三)强化责任考核。将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等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市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街道)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行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市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海宁市粮食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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