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浙金融办〔2013〕11 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浙金融办〔2013〕12 号)等文件和其它政策法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投向。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和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是否低于限定比例;单户贷款余额、经营性贷款等各类贷款比重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比例管理;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是否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是否流向民间借贷市场;是否超比例投向银行转贷贷款。 (二)融资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间资金调剂拆借三项融资总额是否超过限定比例;是否未经批准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是否经批准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金;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四)经营管理范围。是否经批准开展新业务、扩大业务范围,经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合规经营条款。 (五)财务管理。是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机制,参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计提风险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或年末风险拨备率达到150%以上)、逾期贷款率低于2%。 (六)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向省小额信贷信息监管与业务服务系统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是否建立信息批露制度,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公司股东、融资银行等披露财务报告和年度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七)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内部集资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八)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是否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是否列入会计账册,是否存在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行为。 (九)高利放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贷款附加的手续费、咨询费等情况,贷款综合费率是否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十)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不法手段收贷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定,是否存在不法手段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