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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18-39569 发文机关:市金融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12-07 17:39:12
所属栏目:金融领域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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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执法动态

一、依据

为规范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2011〕133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组建方案》(海政办发〔2014〕65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海政办发〔2014〕66号)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务管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二)贷款投向。是否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小微企业与“三农”的原则,担保的出借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10倍,单户资金借入额度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10%。资金借入方是否主要为本地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否为国家限制性行业撮合资金借入。

(三)合规经营。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出借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向股东及关联方撮合出借资金,是否跨区域经营业务。

(四)高利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综合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五)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是否将登记的出借方资金直接进入海宁民间融资中心的自有账户。

(六)账外经营。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设立账外账、坐支现金。

(七)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根据经营情况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八)不法手段收贷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定,是否存在不法手段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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