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为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漱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浙江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交易场所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10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场所、经营团队、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法人治理结构、交易品种、交易规模、运行制度等情况。 (二)交易场所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规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场所变更事项报市金融办备案情况,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报市金融办备案情况。 (三)交易场所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交易资金的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情况。 (四)高管任职资格及履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