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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55375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2-16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2-16 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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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3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海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海政发〔2011〕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海宁市公益性幼儿园认定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3〕55号)。2018年2月,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的试点任务安排,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施情况,修订出台《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海政办发〔2018〕21号)。

二、起草过程

2016年2月,我市被教育部认定为36个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之一(教基二厅函〔2016〕2号),依据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局从2016年5月开始着手进行修订工作,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一是办园成本核查阶段(2016年5月—2016年12月),委托海宁正大税务事务所,对7所公益性民办园和6所不同等级、规模的公办园,进行了2014、2015两个年度的办园成本核查。

二是办园成本核定阶段(2017年1月—5月),在办园成本核查的基础上,又到相关幼儿园进行调研,再依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的预算标准,在规范办园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测算出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成本。

三是修订起草阶段(2017年6月—8月),根据成本测算和调研情况,进一步分析我市从2013年出台试行办法来的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普惠性民办园的问题、困难及举办者的积极性,研究解决对策,结合“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的任务要求,和我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目标,形成了修订初稿。

四是征求意见阶段(2017年9月—12月)。形成的初稿在征求局内部科室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分管领导进行了仔细商讨,分析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与相关民办园的举办者和园长进行座谈,认真协商、听取意见建议。我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

三、政策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兴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认定办法(试行)》制定。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一条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的规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43条,文件第二条有关申报条件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0条、《浙江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文件第四条有关实施代理记账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1条、《浙江省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四、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突出“非营利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享受政府补助”三个要点。

第二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条件:1.海宁市教育局审批设立;2.按规定收费,享受补助,财务规范;3.等级幼儿园,年审合格;4.属地政府同意。

第三部分:认定程序。分三步:1.幼儿园填《申报表》,属地政府同意盖章;2.教育局审核材料,盖章认定;3.幼儿园悬挂统一标识。

第四部分:办园与监管。一是规范办园行为,二是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四是营造良好氛围。

主要修订内容是:提高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要求,进一步规范过程性监管,对财务实施代理记账。

五、解读部门

《海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起草并负责解读。

解读人:董庆红

联系电话:8722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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