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海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步伐,有效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加快社区建设、推进三社联动实践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心城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服务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以党务政务、文化生活、法律调解、健康休闲、自治管理等党群综合服务为主的公益性用房,需与社区卫生、文体、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 第三条 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要按照每百户50平方米标准配置,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平方米左右,其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深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全岗通”机制,社区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和办公面积不得超过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20%。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运营等方式,提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第四条 社区服务用房要根据全市社区规划修编优化完善布点设置,以方便居民办事服务原则,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选择规模较大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出入位置进行配建,尽量沿街选址且一楼要有一定的服务区域,不得安排在住宅小区围墙内,并根据实际配置一定数量的车库或车位。 第五条 要切实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服务业局(国资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要切实强化监管指导等职能,高度重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加大协调力度、研判及解决力度,确保社区服务用房落实到位。 组织部门要把保障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市级部门及属地街道抓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的协调和跟踪落实,指导社区设置规划的推进;发改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标准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住建部门要依据社区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时明确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相关要求,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严格把关,并做好审批及验收工作;国土部门在土地挂牌文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书意见明确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在供应时将社区服务用房配建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国资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做好社区服务用房的调剂使用和管理工作。各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能,按标准要求统筹推进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 第六条 在住宅项目供地前,街道应就社区服务用房采用提供现房、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与街道签订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的协议书,就社区服务用房的规模、位置、标准、功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街道明确所属社区或拟新建社区管辖。 第八条 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在办理开发建设地名审批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服务用房协议书(见附件1)。该区域的社区服务用房已达标的,则由开发商提供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见附件2),货币化提供的价格按房屋预售备案均价折算。货币支付需在售房合同备案后30天内办理。 第九条 凡新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社区服务用房的,在社区服务用房规划方案评审、竣工验收时须有民政部门和街道负责规划及社区建设的负责人全程参与,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 已完成开发建设、但服务用房尚未配建的社区,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尽快配建到位。 对现有未达标的或借用、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使用的社区服务用房,街道可通过置换、换租或新建等方式调整到位,确保到2020年底前社区服务用房总面积达标。 第十一条 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社区服务用房进行拆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重新建设,如另行安排建设的,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将补偿资金划入所在街道,专项用于属地社区建设。撤村建居、城乡一体新社区推进过程中面临多村一社区或一村多社区建设的,按社区规划和社区服务用房布点要求建设。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装修、维修、改造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单位要将社区服务用房登记至所在街道,并在开发建设项目移交时,一并将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资料交至所属街道。社区服务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等。 第十三条 凡涉及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或所有权变更的有关规费,市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各镇要根据城镇规划及发展需要,结合开发区、园区、景区和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参照市中心城区社区建设相关政策要求,统筹做好集镇社区规划修编和服务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4日起实施。
附件:1.提供社区服务用房配建协议书样张 2.社区服务用房货币化安置协议书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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