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2号)规定,海宁市民政局、海宁市物价局制定了《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护理项目》、《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特需服务项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养老机构自主定价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于2018年1月31日前抄送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1.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2.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护理项目; 3.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特需服务项目。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1 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设施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对基本床位费、基本护理费作适当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0%; 2.被评定为省三星级及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基准价浮动上限基础上再作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0%; 3.公办养老机构收住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按不超过基准价50%的标准增收床位费;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接收非本镇(街道)户籍老人的,可按不超过基准价20%的标准增收床位费。
附件2 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护理项目 1.公共区域定期消毒,保持院内环境清洁。门窗每二个月擦洗1次,窗帘全年清洗1 次。每天打扫、整理居室1次; 2.每二个月清洗1次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 3.每天督促指导老人整理床铺及个人卫生; 4.每天上、下午各送开水1次,提供订餐服务; 5.护理员二十四小时值班,每天查房不少于1次,电话呼叫5分钟内到床前; 6.提供基本文化娱乐活动。
附件3 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特需服务项目
备注: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增(减)特需服务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