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供电企业有关信息,根据浙江能源监管办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的中文全称: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有限公司 2.英文全称:STATE GRID ZHEJIANG HAINING POWER SUPPLY COMPANY 3.企业性质: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4.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3141707-00075。 5.公司简介: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63年,是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海宁全市供用电管理。截至2017年底,市域内拥有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变电站6座、35千伏及110千伏系统变电站28座,变电总容量849.7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变电站13座,公用电厂5座,自备电厂2座。35千伏、110千伏线路69条、506.68公里,10千伏、20千伏配电线路642条、4375.06公里,公变6321台,专变4533户、变压器5641台,供电客户33.64万户。 近年来,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始终秉承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使命、宗旨、愿景和核心价值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能源发展新趋势、深化改革新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 “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及一流现代能源企业建设,取得了诸多优异成绩,先后取得一流县级供电企业、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供电模式研究及综合示范工程、农网技术进步试点县、科技进步先进(县)供电企业、国网农电综合管理标杆单位、全国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治安安全单位、海宁市市长质量奖、海宁市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先进单位和海宁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企业基本情况。 2.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 3.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主要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开时限 按照《关于转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监能稽查〔2014〕4号)的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及更新维护。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有限公司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办公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路28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 邮箱地址: gwzjhnsgdgs@163.com 传真:0573-87231338 信函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水月亭路280号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有限公司办公室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以下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取。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费用 本单位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我单位未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监督部门投诉,电话:0573-87231726,同时也可以向浙江能监办12398投诉热线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