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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3164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5-08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70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8–000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5-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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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危旧房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紧急解危和长效管控并行的思路,把开展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积极落实排查治理措施,深入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助推“平安海宁”和“品质生活”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危旧住房治理为重点,定期实施全市城镇危旧房全面排查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坚决落实实体解危,建立全市新型的危旧房日常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和动态监测。健全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危旧房管理常态化、长效化。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新型危旧房管理模式及工作机制。

  以“保险+服务”和实体解危为核心,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以及保险机构引入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和危旧房现状动态监管,进而指导、督促、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实施解危治理,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的新型危旧房治理模式。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属地镇(街道)、平台和保险机构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切实推进属地危旧房动态管理和治理改造工作。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动态监测机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和镇(街道)、平台通报动态监测情况,积极向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和应急措施。各镇(街道)、平台负责加强与第三方动态监测机构的相互配合,落实日常监督,在第三方定期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落实对辖区危旧房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市危改办并启动应急处置,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实施解危治理。建立住建部门、属地、保险机构、动态监测机构、房屋所有权人相互监督配合的危旧房治理工作机制。

  (二)健全日常管理。

  1.强化房屋日常巡查。

  各镇(街道)、平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重点摸清2000年以前建造、混合结构和人员密集的住房使用安全底数。检查危旧房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既有危旧房安全状况档案,对房屋危变情况进行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房屋安全动态。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在开展危旧住房巡查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办公、商业和生产等非住宅建筑的排查与监管。属于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属于教育、卫计、文体、民政、供销等公共建筑的,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2.落实房屋动态监测。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全市城镇危旧房大排查,完善我市城镇危旧房“一楼一档”基础档案。结合大排查实际情况,通过引进第三方保险机构,对目标危旧房屋购买保险(包含房屋倒塌险、人员临时安置险、应急加固维修险、人员伤亡险等),以及由保险机构引入第三方定期动态监测服务,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和危旧房现状动态监管。

  3.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在日常巡查和定期动态监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镇(街道)、平台应及时将房屋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危改办。由市危改办牵头,组织住建部门、属地、平台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对上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综合评估房屋安全状况。如需鉴定的,属地镇(街道)、平台负责督促、协助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开展相应治理改造工作。

  4.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各镇(街道)、平台要建立健全房屋应急抢险和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建立预防、预警机制,落实临时转移安置点,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做好人员应急撤离安置工作,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危房业主或使用人不服从应急处置决定,拒不搬迁撤离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镇(街道)、平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搬离。

  (三)加快房屋治理改造。

  各镇(街道)、平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批、分期、有序实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1.健全治理改造方式。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可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成片改造、产权置换等方式。维修加固方式适用于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或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危旧房屋解危;拆除重建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具备重建条件的危旧房屋解危,危旧房屋拆除重建原则上应按“四不突破、一不减少”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不突破原有的用途、不突破原来的建筑基底、不突破原来的建筑高度、不突破原来的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成片改造适用于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征收地块范围的危旧房屋解危;产权置换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不具备重建条件的危旧房屋解危。

  2.理顺治理改造顺序。按照“先D级后C级”的原则,实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对鉴定为D级的,应当立即劝停使用,及时动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撤离,并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危房标识,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强制搬离,已列入当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可参照相应的征收方案及补偿标准提前实施解危;对鉴定为C级的,要加大监测力度,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已纳入城镇有机更新规划实施范围内的,要尽力创造条件,抓紧启动征收程序,尽快完成治理改造。

  3.明确治理改造主体。各镇(街道)、平台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旧住屋治理改造计划制订、任务推进、落实实施等工作。其中,属于私人自建的危房,原则上由私人业主自行负责解危,各镇(街道)、平台负责协调、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以上为该单位职工的(按套或间计算,包括房改出售后转让的房屋),所在单位(托管单位)应协同属地镇(街道)参与实施治理改造工作。

  4.落实治理改造资金。各镇(街道)、平台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将所需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属地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危房鉴定、解危人员培训、治理改造项目补贴、工作推进奖励等。

  涉及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视情予以减免,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组织架构。

  城镇危旧房治理工作是一项需综合治理的动态性、长期性工作,市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顺利完成。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共同推进危旧住房的解危排险工作。

  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各新闻媒体单位进一步加强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的宣传力度,开展房屋安全使用知识普及,提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主体意识。

  发改部门负责将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做好危旧住房的解危立项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危旧房屋排查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为推动危旧住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的执法工作,以及房屋垮塌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警戒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部门要负责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和成片城镇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用地。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危房解危工作;建立危旧房屋安全管理技术专家库;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大排查工作,建立危旧房“保险+服务”新型管理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投诉、上访接待等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章搭建建筑、破墙开店等涉及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执法力度。

  机关事务管理、国资管理部门及国资营运公司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危旧房屋摸清底数,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解危到位。

  教育、卫计、文体、民政、供销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排查及治理改造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

  将城镇危旧房屋排查治理改造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目标考核任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明确到人,工作落实到位。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推进工作不力的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6〕153号)同时废止。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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