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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31642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6-1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90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8–0007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6-1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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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46号)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残疾人各类保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坚持以重度、困难残疾人为主,兼顾一般残疾人的原则;坚持输血扶贫与造血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宁户籍残疾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低保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低保边缘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章 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对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其标准按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纳入困难残疾人救助工程的在享人员按当前享受标准列入生活补贴中进行发放。


第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含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标准为: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50元;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5元。


第七条 对因火灾、溺水、房屋毁损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根据突发事件后实际损失或支出(扣除已获得赔偿、理赔、费用报销及其他渠道救助),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标准为:1万以上2万元以下(含)补助3000元;2万元以上补助5000元。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一)持有《低保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由财政全额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个人不缴费。


(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人员缴费标准补贴。


(三)其他残疾人按最低标准(档)给予20%补贴,个人先全额缴费后补贴。


第九条 对参加自谋职业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户、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档)并扣除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助后给予30%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免费为60周岁(不含)以下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康复


第十二条 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康复对象,实施白内障手术,配置助听器、助视器、安装假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转社保对象除外),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患者每例最高补助1800元,其他患者每例最高补助800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和下肢缺失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助听器、安装假肢,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残疾人费用全免,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省招标价补助90%。


第十三条 为0-6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含多重残疾)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列入省受助对象,根据省文件标准执行,辅助器具由省残联统一采购招标,主要内容: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每人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配戴);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在规定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不超过3次;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三)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最高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


(四)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最高1.2万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最高60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术后矫形器参照辅助器具中矫形器适配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7-14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含多重残疾)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5000元。


(二)听力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的补助包括基本人工耳蜗和手术费用。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其他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万元。(已享受上级残联相关优惠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三)列入市受助对象,根据市文件标准执行,辅助器具由市残联统一采购招标,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佩戴),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提供矫形器。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自行适配(购置)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一)0-6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一般要求参加省残疾儿童抢救性项目。特殊情况的,经监护人书面申请,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安装人工耳蜗并给予补助。补助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对象,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80%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一般家庭对象,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60%补助,最高补助12万元。对14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费用给予补助,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累计补助1次/人)。该补助不与省项目同时享受。


(二)对有助听器配置、助视器配置、假肢(矫形器)安装需求的残疾人,一般要求参加省残联相关工程;对有其他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一般要求参加市“助行工程”赠送基本型助行辅助器具活动。特殊情况的,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可自行购置并给予补助。购置内容原则上参照《2015年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试点工作辅具目录》。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残疾人,1000元(含)以下补助70%,1000元以上补助50%,最高补助4000元[大腿假肢(矫形器)、膝离断、髋离断假肢每例最高补助1万元];一般家庭的,1000元(含)以下补助50%,1000元以上补助40%。最高补助2500元[大腿假肢(矫形器)、膝离断、髋离断假肢每例最高补助8000元]。该补助不与省、市相关项目重复享受,且同一内容必须满3年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在省内医保定点医院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一定补助。


(一)因发生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障碍需接受系统化康复训练的,对首次发病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各类报销、救助、赔偿、理赔后自负部分给予补助: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补助;其他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补助仅限于康复训练费用。)


(二)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二次救助行动。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接受住院康复训练的,对经各类报销、救助、赔偿、理赔后自负部分给予补助。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残疾人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补助5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补助60%,3万元以上补助7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3.5万元;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上述标准40%执行。自负费用3000元以下的,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对市精防办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服药给予补助。


(一)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在省内精神类专科医院治疗的(转院需凭市第四人民医院转院证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住院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报销、各种补(救)助后自负及自费部分,由市、镇(街道)、村分级救助。市财政救助50%,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救助50%,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签约长期住院精神病患者每年最高补助1.2万元。


(二)其他家庭精神病患者在省内精神类专科医院治疗的(转院需凭市第四人民医院转院证明),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疗费等住院费用在各类医疗报销、各种补(救)助后,如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市财政给予不高于自负及自费部分30%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


(三)市精防办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门诊药品(不含进口药品)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报销、各种补(救)助后,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且具有《残疾人证》的患者进行全额补助;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患者每人每月最高补助80元;其他患者每人每月最高补助40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申请配置基本型助行辅助器具和安装家庭无障碍设施。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对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就学,在享受面上助学政策的同时,给予相应的救助、补助和奖励。


(一)残疾学生接受全日制大专院校教育的,一年内凭录取通知书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升学奖励;录取本科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升学奖励。如一年内未及时领取的,可在毕业时凭毕业证书领取。


(二)残疾学生及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家庭学生接受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及以上教育的,每学期给予500元、300元、400元、500元、1500元、2000元的助学补助。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凡当年已享受升学奖励的残疾学生不再重复享受。


(三)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网络函授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者(不含各类考试机构、培训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行业证书等等级证书),凭学历证书给予2500元、5000元的奖励。同一名残疾人取得多份学历证书的,累计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给予免费或相应的补助。


(一)残疾人免费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专门为残疾人举办的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班。


(二)残疾人参加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给予一定补助,其标准为:培训费用不足15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500元,其超额部分补助50%,最高可补助3000元,同一项目知识更新不短于每三年,不同项目不短于每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年一万元的补助。对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地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就业与创业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按不同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


(一)残疾人发展种养业、个体就业或兴办企业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分段贴息,贷款额在5万(含)元以下的,全额贴息;贷款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50%贴息。


(二)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工疗康复类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分段贴息,贷款额在5万(含)元以下的,全额贴息;贷款额5万元以上10万(含)元以下的,50%贴息;贷款额10万元以上20万(含)元以下的,25%贴息。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省级工疗康复类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贷款额最高为30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至30万(含)元,25%贴息。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给予补助、奖励等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开办奖励:对新建并经检查验收认定为海宁市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按直接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每家3万元至6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标准并经验收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星级管理奖励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奖励补助政策,除享受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等面上政策外,按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对不同星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实行不同等级的奖励补助政策,平均每名残疾人每年按本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奖励,具体星级管理标准及办法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工疗康复类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对符合兴办条件的单位,由镇(街道)无偿为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庇护工场和其他必须配套的用房;条件暂不具备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帮助解决用房问题,兴办单位租用房屋符合相关条件的,由镇(街道)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


(四)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时不计入。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给予补助、奖励。


(一)对认定为海宁市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根据集中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和辐射带动的残疾户数情况,给予一次性3万至6万元奖励。


(二)已命名的扶贫基地,每年经检查达标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直接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补助5000元、每辐射一户残疾人家庭,每年补助800元。凡连续两年检查不达标的予以摘牌并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对评定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岗位的企业,每安置1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每年按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对盲人按摩机构,按安置盲人按摩师人数给予单位缴纳保费50%的社保缴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首次办理工商执照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2000元;兴办企业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0元,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万元,上述补助均需在办理执照一年内申领。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卫计部门对盲人开办按摩机构给予协助指导;公安、文体部门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文体与维权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嘉兴市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获奖的,按上级标准1︰1配套奖励,如上级相关部门有另行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残疾人参加海宁市级文化、体育比赛获奖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海宁市残联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培训、会议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经市残联推荐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培训、会议,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和省级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和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全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电视,免收数字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凭公交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城市、城乡公交车辆(线路起点、终点均在海宁境内)。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残疾人购置符合上牌条件的燃油机动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按上级残联规定标准给予燃油补贴。


第三十五条 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律师代理费全免,诉讼费、鉴定费、仲裁费等可申请减免或缓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政办发〔2013〕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标准如需调整的,由市残工委提请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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