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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31641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6-2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100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8–0009 有 效 性 :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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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泛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泛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海宁市支持泛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集成电路“强芯”三年行动计划》和《海宁市关于加快泛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2022)》精神,加快培育以半导体专业装备、基础材料和核心元器件产业为重点的泛半导体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以商引商及中介招商,鼓励新建产业投资项目,加快产业项目招引。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上规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申请专利,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快市场应用推广,加强产业协同创新。

  (四)加强基金、贷款支持,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IPO上市,创新产业金融扶持。

  (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土地要素、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等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二、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招商中介注册地不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半导体专业装备、基础材料、核心元器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为“泛半导体产业”,具体目录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二)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项目招。

  1.鼓励以商引商及中介招商。对于本市企业或市内外招商中介(不包括投资项目的基金公司)牵线并协助新引进泛半导体产业项目的,经认定后,给予注册起一年内到账注册资金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均按到资后兑现50%,投产后兑现50%。

  2.鼓励新建投资项目。对泛半导体产业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15%以内、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的30%、70%。

  (二)支持做大做强。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泛半导体产业企业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同上)15%以内、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企业地方贡献。对新建泛半导体产业投资项目,从项目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部分,以30万元/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实际贡献100%的奖励。对技改项目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以30万元/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实际贡献100%的奖励,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于企业申报并成功列入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上级补助经费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申请专利并授权的给予申请经费全额补助;通过技术转让入股形式产生的费用给予20%的奖励;主动起诉、积极应诉的给予诉讼费用70%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7.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引导鼓励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企业和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协同创新。

  8.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5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年,支持期限为5年。

  9.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上限为500万元;鼓励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照IP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上限为200万元。

  10.鼓励企业加快市场推广。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泛半导体专用装备(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首(台)套)及核心元器件产品首次推广使用的,给予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创新金融扶持。

  11.加强基金支持。设立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泛半导体产业重大重点投资项目的引进,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重大龙头项目,着力引进支撑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填补产业链空白的核心关键环节项目。

  12.加强信贷贴息扶持。对于在海宁新设立的泛半导体产业企业,为支持项目发展,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贴息期3年。

  13.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IPO上市。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的,按照并购方对收购标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者收购标的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成功上市IPO上市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800万元奖励。

  (五)强化要素保障。

  14.加强人才引进培育。认真落实海宁“人才新政三十条”,对泛半导体产业领域高端人才来海宁创业的,项目启动资助额度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上浮50%;对泛半导体产业企业中从事研发或技术岗位的人才,不受《海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条件限制,直接作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纳税年薪在30万元(含)以上的泛半导体产业企业核心骨干人才,享受个人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可不受企业最高名额限制;对泛半导体产业企业聘请的“海外工程师”,根据企业支付的薪酬标准给予5-50万元的年薪资助,单个资助期限最长3年;对在泛半导体产业企业中工作的各级各类人才子女的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予以妥善安排。

  15.加强土地要素等支持。对拟招引的泛半导体产业领域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涉及所需土地、用能等指标的由市统筹协调解决,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上给予优惠支持。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16.加强生产研发办公用房支持。对引进的优质产业项目,由落户地根据项目需求负责协调落实项目自建、定制或租赁生产、研发和办公用房,涉及多地、多部门的由市统筹协调解决。各产业、创业创新平台要在上海、杭州等地拓展海宁“飞地”,加强落户海宁优质产业项目需在上海、杭州等地配套用房的保障。

  17.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全面落实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关税〔2015〕46号、财税〔2016〕49号和财税〔2018〕27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18.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施“零材料”、“零见面”的企业告知性备案“即办制”。强化产业基础环境建设,重点保障泛半导体产业相关企业的网络、水、电、气等供应。

  四、附则

  市政府创新建立半导体资金筹措机制,专项用于扶持全市泛半导体产业发展,相关专项奖励资金由各归口涉及部门按照现有渠道列支。对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泛半导体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奖励资金除有明确兑现时间外,原则上于次年4月底前由各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初审(涉及地方财政贡献项目6月底前完成)和奖励资金汇总,市泛半导体产业领导小组统筹考虑奖励资金分配,个别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预奖。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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