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附表 | | | | | |
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四 | 国土资源 | 10.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1.建筑用沙石:按矿产品销售的2%;2.生产新型墙材料用粘土: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3.生产实心砖用粘土: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 | 中央 | |
11.土地复垦费 | 向受损失者支付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中央 | ■ |
12.土地闲置费 |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 中央 | ■ |
13.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17〕16号 | 中央 | ▲■ |
14.耕地开垦费 | 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 中央 | ■ |
| | | | | | |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浙江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