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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21/2018-52433 发文机关: 市卫生计生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6-19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卫〔2018〕71号
统一编号: FHND23-2018-0001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7-1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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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享受市医学助学金奖励高等院校(非“211”、“985”大学)目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普通高中学校

为贯彻《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市推进名医名科名院工程计划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7〕141号)精神,经市人社、卫计、教育部门商定,现将享受市“医学助学金”奖励政策的高等院校(非“211、985”大学)目录公布如下:

一、2016年及以前入学(高考制度改革前)高校目录

当年高考成绩优异,被高等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第一批本科正式录取或本硕连读正式录取,且同意毕业后回海宁工作的海宁籍优秀高中毕业生,可享受“医学助学金”奖励政策:

紧缺专业为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放射医学、精神医学,高等院校目录不限,但不含独立学院。

二、2017年及以后入学(高考制度改革后)高校目录

当年高考成绩优异,达到第一段分数线,被高等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正式录取,且同意毕业后回海宁工作的海宁籍优秀高中毕业生,可享受“医学助学金”奖励政策。高等院校目录如下:

(一)临床医学专业:南京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深圳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大连医科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汕头大学、江苏大学、河北医科大学、广西医科大学、福建医科大学、广东医科大学、青岛大学、昆明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宁波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以上院校不含其独立学院。

(二)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放射医学、精神医学专业:高等院校目录不限,但不含独立学院。

三、该目录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发文公布。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教育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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