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宁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分指导思想、指导原则、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工作要求、附则六部分。 1、实施单位及时间。在各镇(街道)的具体指导下,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在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稳步推进。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每年进行一次成员资格认定。 2、认定方式。分为依法认定和民主认定两种。依法认定有资格确认、资格保留和资格丧失三种;民主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3、认定程序。依法认定的步骤有调查摸底、名单公示、会议确认、登记备案;民主认定的步骤有申请、初审、会议表决、公示、登记备案。 三、解读部门 《指导意见》由海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并负责解读; 解读人:张江浩 联系电话:0573-87015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