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限1至2人)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人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2、代理人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团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代理人系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不得在仲裁代理活动中收取服务费。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终止其代理资格。 (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海宁市长埭路384号。 (三)仲裁申请书、基本事实要素表、案件类型要素表(一式三份,提交二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如有多名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相应增加一份。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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