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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3163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9-1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8〕14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8–0016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8-09-1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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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坚持“三分建设、七分管护”和“建管并举、以用为本”理念,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等精神,结合省、嘉兴市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要指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28号)文件要求,按照“三管两池”“两管两池一生态”模式实施治理并通过市级交工验收的治理设施。

  第三条 各级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和运维管理信息库建设。设施基础信息库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模式(工艺)、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运维管理信息库内容应包括各级管理单位、运维单位、运维管理人员、运维管理记录、检测报告、故障(破损)处置(修复)记录、受理投诉处理记录信息等。

  第四条 运维设施主要包括化粪池、洗衣板集水槽、隔油池、各类检查井(窨井)、污水收集管网、终端处理系统等。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跟进设施运维管理。

  第五条 设施运维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报故障、报信息、报数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立市为统筹主体、镇(街道)为管理主体、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农户为单元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为技术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污运维办)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统筹主体和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维护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运维管理,并对管网和终端设施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具体操作上:可以由镇(街道)统一进行日常运维、可以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也可以分行政村进行日常运维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村是村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履行村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管和实施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村规民约,保护好治理设施与设备。

  农民群众要按照“监督、参与、分担”的要求,履行好单元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洗衣板集水槽的清理,管理好三格式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保证农村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既监督好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工作,又要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也要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成立专职机构或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组织落实运维管理机制和具体运维单位,开展指导、监管和考核。筹措管理经费,负责治污设施大中修。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要在镇(街道)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维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作为日常运维管理机构,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分类确定合适的管理模式和运维管理单位。

  (一)镇(街道)统一管理模式。指由镇(街道)负责区域内设施的运行管理。该模式适用于区域内治理农户少,分行政村管理难度大,生态处理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

  (二)村级管理模式。指由各行政村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该模式适用于行政村规模较小、纳管户数多、生态工艺操作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三)委托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管理模式。指各镇(街道)将所有污水治理设施委托给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该模式主要适用于生态处理户数多,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

  (四)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和行政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指终端设施委托给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前两管两池等设施由行政村确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加强对终端设施运行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镇(街道)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的,各镇(街道)、行政村应与设施运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进口、化粪池在管网中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编号)及设施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设施运维单位应在行政村中心位置对设施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明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农污运维办职责。

  (一)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分为日常巡查、季度督查、年中考核和年末考核;

  (二)组织召开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运维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等;

  (三)监督镇(街道)、行政村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结合各镇(街道)上报情况协调做好抢修工作;

  (四)每年随机抽取镇(街道)一定数量的终端处理设施,开展进、出水水质监测,考核排放水达标率;定期将终端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检测数据汇总给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水质检测数据进行审核评价,并随机开展复检;

  (五)按要求建立与省、嘉兴市联网运行的运维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职责。

  (一)各镇(街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督促辖区内各行政村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资金测算;

  (二)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小微水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巡查,确保污水不满溢、不渗漏。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行政村、运维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三)各镇(街道)督促各行政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做好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四)各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公布,且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形成受理记录档案,及时响应公众对农村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投诉和应急抢修;

  (五)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终端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向市农污运维办报送检测数据和结果评价;

  (六)建立新建、改建农房的雨污分流管控机制,农房建设与雨污分流同步审批、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行政村职责。

  (一)各行政村要落实专人,加强对区域内设施的日常巡查,配合镇(街道)做好对运维单位运维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配合运维单位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二)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监督新建、改建农房雨污分流。

  第十七条 农户职责。

  农户要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三水接入状况,并做好化粪池、隔油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八条 其他主体职责。

  (一)市环保局对在建和未移交的终端处理设施履行监管主体职责,对已移交属地的终端处理设施负责技术指导。加快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的建设和验收,将平台的基本信息、运维效果、实时监测等功能,有序纳入市“五水共治”智慧平台系统,实时监测信息上传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并建立完善的平台运维机制,充分发挥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的智慧管理作用;

  (二)市农办(市农污办)负责指导、协助全市农污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移交,指导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的建设,并实现与市级平台平稳接入;

  (三)市水务集团负责“后一管”的运维管理和收集管网的应急抢修工作。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职责。

  (一)定期检查清理化粪池、洗衣板集水槽、隔油池、各类检查井(窨井)、污水收集管网等相关设施,保持排水通畅;

  (二)每周对终端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终端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上报检测数据和结果评价,并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水质合格率统计分析报告;

  (三)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四)在安全保障前提下,每年对厌氧池进行一次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定期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

  (七)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清理杂草、垃圾;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二十条 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市、镇(街道)、村各级管理单位和设施运维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水质、水量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上报制度。各镇(街道)、村和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运维管理情况逐级向上报告,主要包括:

  (一)定期上报运维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

  (三)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治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各级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市农污运维办每年组织各镇(街道)运维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各镇(街道)和设施管理主体每年组织行政村和运维单位培训,运维单位每年做好本单位运维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经费采取市财政补助和镇(街道)统筹配套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运维管理费用。

  “中一管前两池”设施的运维费用,市财政每年按受益农户数最高70元/户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根据运维考核情况半年拨付一次。

  终端处理设施的运维费用根据运维考核情况,市财政按每个站点最高600元/月进行补助,超出部分由各镇(街道)自行承担。运行电费经统一测算后由市财政补助50%,其余由镇(街道)承担。

  “后一管”的运维费用由市水务集团承担。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修和设备更换费用。

  收集管网的应急抢修和设备更换由市水务集团负责。“中一管一池”在两年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市财政将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费扣除日常运维费用后安排给市水务集团设立维修基金用于两年后的应急抢修和设备更换,水务集团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中一管一池”管网长度确定800元/公里·年的维修基数,超出部分由镇村承担。“前一管”(接户支管)由农户自行维护,如农户有需求的,由市水务集团提供有偿服务。

  终端处理设施的设备更换费用由各设施管理主体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运维补助资金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运维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确定次年运维补助资金额度。

  第二十七条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等社会帮扶方式,充实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出水水质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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