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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9-5617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1-31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9-01-31 16: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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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工业园区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效率,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缓解园区交通拥堵和员工停车难问题,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二、制定程序

文件经起草部门形成初稿后,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经书面征求意见,后经起草部门集体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政策措施

1.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了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鼓励政策、部门职责、施行时间等五部分内容。

2、主要条款说明:

(1)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基本原则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用于配套停车、设备用房、仓库、车间等工业生产用途的,其中设置地下车库面积不得少于地下室总面积的50%,且地下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不得少于50辆。

(2)适用范围

海宁市域省级开发区、经认定的工业功能集聚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海宁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符合海宁市工业产业导向的合法工业企业。

(3)对在我市投资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企业,给予下政策优惠:

(一)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并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可进行产权确权登记、可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转让。

(三)工业企业免交易地人防费,工业企业同一宗地块内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四街道范围内20000平方米,各镇范围内25000平方米)无需建设地下人防设施。

(四)新出让工业用地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在项目准入时享受10%地价修正,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企业不适用本款)。

(五)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折算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按《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8〕4号)文件享受提高容积率奖励。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  杜志鹃  0573-87288733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沈 宁 0573-87287099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解读人  范晓波  0573-8728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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