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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9 08:4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工作,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低保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6日

联系人:张明芬

联系电话:0573-87015393

联系地址:海宁市南苑路358号

邮编:314400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工作,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低保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期复核和抽查复核工作

(一)定期复核

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核对系统,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对家庭成员18-60周岁就业年龄阶段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进行季度复核。

(二)抽查复核

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的末月(3月、6月、9月、12月)对在册低保家庭进行抽查复核。

二、加大主动申报与主动发现力度

(一)建立村(社区)警务室出租房信息联动机制。每月由各镇(街道)对在村(社区)警务室有房屋出租登记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复核,及时掌握其房屋出租和租金收入情况。

(二)建立新增低保对象拥有机动车驾驶证备案制度。从2019年10月1日起,凡是新增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都必须填写《海宁市低保家庭成员机动车驾驶证备案表》(附件),各镇(街道)对备案人员家庭列入季度复核名单,定期开展入户调查,及时掌握其是否购买机动车的情况。

(三)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主动向镇(街道)或村(社区)申报,镇(街道)按规定及时处理调整。

(四)村(社区)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发现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有变化情况的,应及时向镇(街道)报告。镇(街道)应当按规定及时核查、调整。

三、及时处理核查异常情况

低保家庭经核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对于情况明确、事实清楚的,各镇(街道)必须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动态调整;对于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核查的,镇(街道)自收到申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动态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佐证材料全部上传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对未按以上规定时间完成动态调整的镇(街道),市民政局将进行通报和约谈。

四、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低保档案,对建档低保家庭的基础性资料进行再复核,对缺失的相关资料要及时补齐,确保低保档案的基础性资料完整不缺失。严格执行低保公开公示制度,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对低保对象名单和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长期公布。同时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网上信箱等联系方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一方面继续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对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低保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机构改革后的新人、社救专职社工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理解,以提升业务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能力和主动发现能力。

(二)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各镇(街道)要沉下身子深入基层,依托村(社区)网格员、社救专职社工,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并及时了解掌握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困难诉求,严格对照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调尽调”。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防范个别人员或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在册低保对象和新增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向各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

低保边缘家庭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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