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试行)》。现将《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6日
联系人:张明芬
联系电话:0573-87015393
联系地址:海宁市南苑路358号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29日
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按照“集中管理、个人记帐、定向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财产备案
特困人员在入住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前须签订好《海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并如实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一式三份)。
二、财产清点
特困人员入住中心后,中心委派两名工作人员(登记人 ,清点人)、村(社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人)应对其个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清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个人财物由中心代管,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登记人、清点人和见证人及特困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同时要求每年做好定期清点工作;对于特困人员个人自行保管的财物,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特困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涉及银行存折(卡)等贵重个人财产的,在征得特困人员本人同意,由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密码,做好密码备案。未经同意,特困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密码。救助供养协议中已登记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三、遗产登记
特困人员去世后,中心委派两名工作人员(登记人 ,清点人)、村(社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人)应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及时做好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一式三份)工作,并签字确认。涉及银行存款有密码备案的,须由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账上余额并做好登记。
四、遗产处置
特困人员死亡后,中心及时将《海宁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和相关情况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按救助供养协议负责处置特困人员个人遗产:涉及可回收物品(如拐杖、助行器等),结合实际及时做好消毒和入库工作;涉及金银首饰等进行资产变现,并将变现后的收入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或科目);涉及银行存折(卡)的,有密码备案的,由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将存折或银行卡上余额取出,并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或科目);有个人存款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求料理后事的,部分合理开销需与中心协商,凭支出清单结算,结余部分全部存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或科目)。其余未尽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海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
2.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
3.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
4.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
5.海宁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
附件1
海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
甲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丁方:镇(街道)村(居)民,
身份证号码:
由于(以下简称丁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供养义务人)或者供养义务人无履行能力,为保障丁方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经丁方申请并报甲方审核、批准,同意丁方到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丙方)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享受海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待遇。为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四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协助丁方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手续,并指导丁方填写《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每年元(乙方须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丁方的生活。
2.丙方为丁方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物质帮助和精神帮扶,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
3.丙方应维护丁方在救助供养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丁方,并鼓励丁方参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4. 丁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和睦相处,自觉维护正常管理和生活秩序。
5.丁方自愿放弃村民建房相关政策。
6.丁方的承包土地,已流转的可继续流转,集中供养人员的流转收益由甲方代理管理。未流转的承包土地丁方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并归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流转的土地及未流转的土地不得转让。
7.丁方个人财产所取得的收益【转租、转包、征(搬)迁补偿补助等收入,但基础养老金收入除外】委托甲方采取“集中管理、个人记账、定向开支、专款专用”的方式代理管理。供养协议中已登记的丁方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如遇征(搬)迁,丁方需无条件服从并配合甲方、乙方做好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影响阻挠征(搬)迁工作的正常开展与进行。丁方死亡后,由甲方接收其代理管理的资金、财产(不含房屋),由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处置其房屋、宅基地及承包土地等。
8.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出现了丁方的供养义务人,且该供养义务人具有供养能力的,或者丁方重新获得了生活来源的,由乙方协助丁方,报经甲方审核、公示和批准;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终止丁方的救助供养待遇,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丁方为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如农村村民建房等)而自己主动要求终止救助供养待遇的,由丁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承诺放弃救助供养待遇,并报甲方批准;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待遇,且由丁方承担在甲方提供救助供养期间的相关费用(按退出时上年度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计算)。如丁方有利益相关方的,丁方和利益相关方应共同承诺放弃救助供养待遇,并共同与甲方、乙方签订利益相关方对丁方的终生供养协议。如丁方今后要重新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丁方应当将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退还政府,如优惠政策为农村村民建房的,所建房屋的产权或征(搬)迁补偿权益归属政府;如其财产将由他人继承的,则不得重新申请特困救助供养,应由其财产继承人承担其终生供养义务。
9. 其他:
10.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履行。有效期至终止丁方供养关系时止。如遇到情况变化修改或补充协议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或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及海宁市民政局各执一份。
甲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乙方: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丙方: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盖章)
年月日
丁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
附件2
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
1.房屋间数:房屋结构:建造时间:
2.宅基地面积:
3.承包地:亩
4.自留地:亩
5.其他家庭财产:
(1)数量:
(2)数量:
(3)数量:
(4)数量:
(5)数量:
(6)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见证人(3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指纹留样:
申请人直系近亲属签字:
地址: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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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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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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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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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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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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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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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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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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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经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三名工作人员与特困人员本人共同清点后造册登记。经特困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养老服务中心同意代为管理。
特困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按手印: 养老服务中心(盖章)
清点人签字:
登记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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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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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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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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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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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以上是个人财产,本人自行保管。 | 清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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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按手印: | 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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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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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经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三名工作人员与特困人员本人共同清点后造册登记。经特困人员本人确认自行保管。
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5
海宁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
日期: |
姓 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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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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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间 |
| 去世地点 |
| 去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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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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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事宜处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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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物品 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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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人签字 |
| 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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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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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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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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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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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人: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