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授权,我局现公布《浙江申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海浙江申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PDF)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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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授权,我局现公布《浙江申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海浙江申坤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1”灼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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