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商住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商住用地违法建设源头管控、日常巡查、快速处置和联合惩戒等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的良好氛围,为“美丽海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体系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是违法建设长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管控和处置工作,并依法组织违法建筑助拆和实施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即查即拆、强制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工作。其中对于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等重点违法建筑,要建立定期研判会议制度,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基层站所专题分析研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各镇(街道、度假区)要明确违法建设管控的专职部门和人员,落实村(社区)、物业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召集综合行政执法局、镇(街道、度假区)等部门参加建筑设计方案联审,从源头预防擅自扩建行为;要强化规划和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负责对违法建筑采取暂停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抵押登记等限制措施,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和告知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商住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依法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实施即查即拆;依法函告各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限制措施。 (四)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销售、交房和租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房屋买受人发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书》;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安排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督促其加强装修管理,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严重的相关小区开发商、物业、设计施工等单位实施信用惩戒。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六)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具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七)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执法机关调取违法建设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八)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对镇(街道、度假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移送的关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置。 (九)组织部: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督查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认定违法建设事实的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十)信访局:负责做好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相关的信访接待工作。 (十一)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停止公共服务的限制措施。 三、构建新增违法建设管控机制 (一)建立健全源头管控机制。 一是建立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联合审查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制,细化技术规范标准,从源头上消除违法建设生存的土壤和空间。执法部门要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客观性,聘请审图机构参与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效规制擅自扩建行为。 二是建立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机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房屋销售单位不得利用独立空间进行可增加建筑面积的宣传;在房屋销售、交房环节,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依附已竣工验收房屋(土地)实施房屋建设、楼顶加层、设备平台封闭、阳台浇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改造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房屋销售宣传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并对“可扩展商品房使用面积”等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防控机制。 一是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责任制,夯实物业和社区等基层单位、街道(乡镇)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报告责任。设立新增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对未被上述部门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个举报人物质奖励。综合运用无人机动态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举报等多种途径,拓宽违法建设行为的线索渠道,确保及时掌握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线索和信息。要建立健全社区(物业)巡查、街道(乡镇)巡视、市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是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加强小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管制和出入人员管理,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进入小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单位名称、施工图纸、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阻挠镇(街道、度假区)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入户检查或者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施工作业。 (三)建立健全快速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快速报告机制。对于劝阻、制止无效或者突击偷建、抢建的,社区和物业应当在在24小时内报告镇(街道、度假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专职工作机构。由违法建筑处置专职机构交办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处置。 二是严格落实“即查即拆”处置机制。对于房屋买受人在接《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书》后仍从事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设当事人经镇(街道、度假区)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后仍突击偷建、抢建的,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违法建筑即查即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54号)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即查即拆。 三是严格落实停水停电等限制措施。供电、水务、燃气等单位应当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新增违法建设所依附的房屋提供公共服务,直至违法建筑整改完毕。 (四)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一是严格实施违法建设限制措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抄告函1个工作日内,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直至违法建筑整改完毕。 二是加大违法建设公职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各镇(街道、度假区)及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参与新增违法建设、拒不履行拆除决定或者组织、策划、帮助他人实施违法建设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告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被抄告单位应督促违法当事人及时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函告抄告部门,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各有权机关应当根据整改情况,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三是建立并落实信用惩戒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后拒不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中恶意阻挠等行为,执法部门将作为失信记录抄告上级主管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一)对存量违法建筑采取不动产限制措施。 联立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俗称“排屋、别墅”)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登记时,由市“三改一拆”办按照“一次一核查”的原则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经举报、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普通房屋存在违法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核查。对于违法建设所依附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直至违法建筑整改完毕。 (二)有序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度假区)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逐步有序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1.依法应当拆除情形: ⑴占地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⑵占用公共露台、平台、屋面进行加层建设的; ⑶超出建筑物立面进行建设的或者建挑空阳台的; ⑷未经审批私自开挖地下室的; ⑸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防汛防台、环境安全、房屋自身安全及其他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没收违法收入和罚款。违法行为人在已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占用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经当事人申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可以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保留使用,不予办理规划确认手续: ⑴违法建筑未超出规划许可时图纸设计建筑物周围构架的; ⑵违法建设部分与合法批准的整体建筑物难以分割,拆除违法部分会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物结构安全的; ⑶未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未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未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或采光、日照虽有妨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 ⑷新增违法建设部分,须由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符合建筑物整体使用安全要求的证明。 侵占建筑物独立空间是指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当事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位于建筑物主体设计周围立面范围内图纸审核时存在的独立空间擅自占为己有,包括竖井、挑空露台、建筑构架等。 对涉及不能拆除而采用没收违法收入方式处置的违法建筑,由综合执法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消防、水利、信访等部门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意见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暂不作处理情形: ⑴别墅、排屋改造后的架空层或地下室不超过主体结构占地且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⑵占用不动产权证使用范围内土地新建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不影响他人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能起到点缀美化效果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⑶占用公共资源新建木廊、亭子、假山、绿化设施拆除围栏予以开放且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级各部门、镇(街道、度假区)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国有商住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三改一拆”办。 镇(街道、度假区)、市级各部门,要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镇(街道、度假区)要全面落实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要求,将违法建筑防控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积极组建专门的拆违队伍,配置专业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市级财政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各有关镇(街道、度假区)的违法建筑防控处置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二)强化纪律保障,党员干部带头。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坚决拥护、自觉支持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带头制止新增违法建设,带头开展自查自纠;有违法建设问题的,要主动申报、带头整改,对瞒报或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并将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镇(街道、度假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强化舆论保障,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置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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